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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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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军 《鸡西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2年第9期89-92,共4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以其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制定了旨在协助执行《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以其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制定了旨在协助执行《公约》第76条的《科学和技术准则》。《准则》将《公约》中相关规定加以详细说明,等于是《公约》第76条的执行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6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科学和技术准则 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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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北极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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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媛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35-46,共12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利范围应以折中解释中的“法条文义限制说”为界限。在适用上,第234条与《极地规则》在适用中相互影响且相互补充,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第234条的立场和适用条件大不相同。北极航道是中国对外经贸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可以通过坚持正确立场、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科研主导3个方面合理应对第234条在解释和适用中的分歧,维护自身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 冰封区域 北极航道 “北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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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的法理和应用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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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银霞 周建平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06年第1期73-84,共12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确认沿海国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以外,《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中还规定沿海国可根据各自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将其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以外,所扩展的距离根据《公约》第7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确认沿海国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以外,《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中还规定沿海国可根据各自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将其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以外,所扩展的距离根据《公约》第7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公约》第76条所定义的大陆架是法律意义的大陆架,是一个科学与法律政治的结合体,也是不同政治利益集团之间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洋脊”问题。.《公约》第76条中规定的“洋脊”可以分为深洋洋脊、海底洋脊和海底高地三种情况,而不同类型的洋脊有着不同的划界距离标准。目前许多沿海国,尤其是各岛国都期望利用有关“洋脊”条款中的规定来扩展他们的外大陆架。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公约》第76条的法理和应用条件研究,真正掌握并正确援用有关法律的依据、原则和条件,为维护我国合法权益、为我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申请提供参考,同时弄清各沿海国的外大陆架划界主张,以便确定我们的应对原则和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大陆架 洋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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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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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田田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2期96-114,共19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了包括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内的全新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开始履行审理海洋争端职责以来处理了6个涉及临时措施规定的案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临时措施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了包括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内的全新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开始履行审理海洋争端职责以来处理了6个涉及临时措施规定的案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临时措施制度有不少特别之处,在法庭的审判实践中也有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文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适用为中心,结合法庭处理临时措施的6个案件,对规定临时措施的条件、目的、遵守与效果作细致分析。文章肯定《公约》临时措施制度本身的作用、角色与价值,也提出一些思考,以期获取对整个海洋法公约更多的关注与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 国际海洋法法庭 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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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南海仲裁案”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解释和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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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健军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6年第1期45-52,共8页
"南海仲裁案"法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该案法庭没有提供足够的理由来支撑其关于各方已经明白无误地就解决菲律宾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争端的方法交换了意见的结论。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 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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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海仲裁案看“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制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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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增军 黄浩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1期77-100,共24页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下的争端解决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忽视中菲系列联合声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解决争端的合意;仲裁庭对第281条中"...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下的争端解决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忽视中菲系列联合声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解决争端的合意;仲裁庭对第281条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采取明示标准,罔顾中菲在相关文件中依据第281条排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事实。南海仲裁案的违法管辖侵犯了中国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磋商造成了一定影响。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应当重申区域内现有文件,坚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原则,建立常态化的争端管控机制,明确排除强制程序,利用第281条真正将争端管控在区域内,有效应对司法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 争端解决 “南海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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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冰消融背景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的解释和适用争议及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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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培清 宋晗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6-28,共13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4条是关于北极航道的重要国际法规则。《公约》第234条基于当时条件下的环境保护目标,赋予了北冰洋沿海国管理北极水域航行的权力。该条款作为平衡沿海国海洋环境保护利益和国际航行一般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4条是关于北极航道的重要国际法规则。《公约》第234条基于当时条件下的环境保护目标,赋予了北冰洋沿海国管理北极水域航行的权力。该条款作为平衡沿海国海洋环境保护利益和国际航行一般利益的产物,其模糊的用语为沿海国随意扩大自身的管辖权创造了空间。海冰消融和北极航行的增加会改变沿海国海洋环境保护利益和国际航行一般利益的平衡,对《公约》第234条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产生冲击,这一冲击也暴露了北极航道航行面临的根本障碍、利益博弈和主要矛盾,带给中国深入参与北极航道治理乃至更广泛的北极治理以启示。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是中国拓展在北极航道上影响力的基础,通过与航道沿岸国尤其是俄罗斯的合作推动北极航道可持续利用是中国参与北极航行事务的重要路径,推动建立北极航道合作组织是中国促进北极航道开放发展的可为之努力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冰消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 北极航道 俄罗斯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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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错误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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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24-34,共11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菲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约法公约》 约解释 岛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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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发表排除性声明的法律效果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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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俊峰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07年第2期11-39,共29页
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途径,中国一直坚持争端各方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基本立场。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为了调和这一矛盾,中国政府近期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发表了... 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途径,中国一直坚持争端各方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基本立场。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为了调和这一矛盾,中国政府近期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发表了排除性声明,对于海洋划界、军事活动、渔业和科研执法等重要领域的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这一声明必将对中国将来海洋争端的解决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然而,中国发表该声明的法律效果,并非简单地用“排除”一词就能解释,其中蕴涵着丰富而复杂的法律意义。本文力图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该声明的法律效果及其对中国当前所涉海洋争端解决途径的实质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 排除性声明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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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与南海仲裁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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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利民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8年第6期21-33,120-121,共13页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第3款 岛屿制度 岩礁 南海 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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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交强制裁判程序前的“交换意见”义务——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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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承甫 《研究生法学》 2014年第6期109-124,共16页
2013年1月,菲律宾不顾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就所谓的中菲南海争端提起了国际仲裁,引发各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在《公约》所确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中,第283条"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 2013年1月,菲律宾不顾中国的排除性声明,就所谓的中菲南海争端提起了国际仲裁,引发各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关注。在《公约》所确立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中,第283条"交换意见"的前置性义务十分重要,起到排除法庭继续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作用,可通过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对第283条进行解释,并结合其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进一步明确"交换意见"义务的实际效果,并可由此分析当前中国处理相关仲裁所涉及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换意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283 菲律宾 南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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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与《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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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4年第3期49-54,共6页
“法典化”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显明趋势。短短四十年期间,在联合国倡导下,各国已经签订了四部重要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 “法典化”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显明趋势。短短四十年期间,在联合国倡导下,各国已经签订了四部重要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和《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署),此外,还有不少其他次要的国际公约这里尚未提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联合国 《维也纳约法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国际公约 国际法发展 法典化 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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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中“非强制协议”之功能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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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鸣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1年第1期36-72,共37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以下简称《公约》“第281条”)中,争端方“自行选择的”“用来谋求解决争端”的协议理应具有争端方优先选择的和平方式,排除强制程序的功能。帝汶海强制调解案委员会对《公约》第281条所作的跳跃式解释,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以下简称《公约》“第281条”)中,争端方“自行选择的”“用来谋求解决争端”的协议理应具有争端方优先选择的和平方式,排除强制程序的功能。帝汶海强制调解案委员会对《公约》第281条所作的跳跃式解释,否认了该协议的排除强制程序功能,确立了管辖权。其他实践对《公约》第281条的解释路径虽有差异,结论却近乎一致:此类协议的理论功能在实践中受限。客观原因为《公约》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非强制协议时,较为关注争端方谋求解决的意愿,而该要素与协议内容的关联重于形式,如不深入实体内容则难以甄别协议对管辖权的影响。中国可以适时澄清《公约》对非强制协议的优先功能定位,在拟定协议时谨慎处理相关细节,强调能使其发挥作用的要素,以抵御潜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 非强制协议 帝汶海强制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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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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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赵思涵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59-78,共20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裁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 科技运用 岛屿及岩礁 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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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有关问题
15
作者 江寄鸥 《山东法学》 1996年第3期47-50,共4页
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有关问题●江寄鸥五十年来,这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付诸现实。——联合国秘书长加利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已一年多了。这一被大多数国家政府和国际法专家称为联合国在法律领域... 海洋法公约生效的有关问题●江寄鸥五十年来,这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付诸现实。——联合国秘书长加利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已一年多了。这一被大多数国家政府和国际法专家称为联合国在法律领域一项主要成就的公约,已为世界各国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划界委员会 海底开发 国际法院 争端解决机制 《维也纳约法公约》 大陆架 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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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面上升与国际海洋法:挑战及应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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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寿波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20年第1期31-43,共13页
地理稳定性构成国际(海洋)法诸多制度的重要基础。海平面总体上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国际海洋法需对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未雨绸缪。海平面上升令基线、海洋边界乃至小岛屿国家未来国家地位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导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 地理稳定性构成国际(海洋)法诸多制度的重要基础。海平面总体上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国际海洋法需对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未雨绸缪。海平面上升令基线、海洋边界乃至小岛屿国家未来国家地位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导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间产生法律冲突。应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诠释、修订的研究,关注海洋习惯国际法发展,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海平面上升条款的研究。应允许沿海国将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点/线和不同海域的外部界限予以永久固定,并加强国际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平面上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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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迁原则视阈下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条约的法律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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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小静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4年第1期1-22,共22页
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和制定是在海平面上升引起诸多国际法挑战之前,它所能提供的法律工具有限,但是海平面上升这一科学证明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影响其解释和适用。由于海平面上升可能引起近海地物、基线和相关海区法律地位变更... 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和制定是在海平面上升引起诸多国际法挑战之前,它所能提供的法律工具有限,但是海平面上升这一科学证明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影响其解释和适用。由于海平面上升可能引起近海地物、基线和相关海区法律地位变更,通过协议和裁决确立海洋边界时已经或将来使用的相关点和岛屿的变化将对海洋划界产生法律影响。目前最优解仍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处理这一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国际社会如何妥善处理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条约产生的法律影响提供了法律指引。现有判例显示,情势变迁原则不能用于突破现有海洋划界条约和裁判,海洋边界具有稳定性。“特别受影响国家”在内的各国也趋于承认海洋边界条约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这方面的国际习惯形成之前,“实际占领地保有权理论”也可用于维持海洋边界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维也纳约法公约》 海平面上升 海洋边界 情势变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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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捕鲸案评析—适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作为自成一体的独立制度
18
作者 Lilian del Castillo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7年第2期50-74,共25页
201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对澳大利亚诉日本南极捕鲸案(新西兰参加诉讼)作出裁决。该案涉及对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相关规定(特别是第8条第1款)及其补充文书(即公约附件和国际捕鲸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制定的附录)的解释。国际法院的裁... 201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对澳大利亚诉日本南极捕鲸案(新西兰参加诉讼)作出裁决。该案涉及对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相关规定(特别是第8条第1款)及其补充文书(即公约附件和国际捕鲸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制定的附录)的解释。国际法院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国际法院的推理虽然严密,但却几乎只关注上述公约所规定的日本“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JARPAII)”1许可证的“科学研究”目的,把该公约当作是一项自成一体的独立制度,而不考虑其他法律依据。然而,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影响鲸类和捕鲸活动的条约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华盛顿公约》《波恩公约》《南极条约》等,拓宽《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体系的范畴,将有利于管辖权的进一步发展。所以问题仍然是,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并未考虑管制南极空间和物种的其他国际法渊源,而考虑这些渊源可以促进以发展的眼光来解释《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8 科学研究的目的” 捕鲸禁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善意 权力滥用 日本违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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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为基础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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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惕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13,共13页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日本主张超越200海里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第302号内阁政令在2014年生效,涉及冲之鸟礁以北海域。冲之鸟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本身的经济生活,在法律上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日本在2009年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冲之鸟礁作为法律及事实依据之一。委员会在2012年对日本划界案做出的建议(以下简称《2012年建议》)中,不接受次级委员会(sub-commision)对冲之鸟礁产生的外大陆架的建议,表示委员会不认同冲之鸟礁是日本主张的“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就冲之鸟礁以北的海域而言,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的主张大于《2012年建议》。本文讨论日本第302号内阁政令公布的海域超越《2012年建议》的事实,以及该政令不把《2012年建议》当成依据是否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8)条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之鸟礁 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外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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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44-50,共7页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历史性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约法解释 时际法 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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