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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权是原创剧本生成视听作品的先决权——从《著作权法》修改稿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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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兴东 《电影文学》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9期4-5,共2页
剧本作为文字作品拥有13种独立使用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报酬权等,而拍摄影片仅仅是剧本诸多著作权使用的一项"摄制权"。《著作权... 剧本作为文字作品拥有13种独立使用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报酬权等,而拍摄影片仅仅是剧本诸多著作权使用的一项"摄制权"。《著作权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中标明"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稿 摄制权 原创剧本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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