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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拉美国家反ICSID管辖权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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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红武 《时代法学》 2014年第3期96-101,共6页
基于法律、经济与政治层面的考虑,部分拉美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来限制甚或反对ICSID的管辖权。但从现实效果来看,这些具体举措对ICSID在解决国际直接投资争端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影响有限。尽管ICSID投资保护作用的发挥程度仍将取决... 基于法律、经济与政治层面的考虑,部分拉美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来限制甚或反对ICSID的管辖权。但从现实效果来看,这些具体举措对ICSID在解决国际直接投资争端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影响有限。尽管ICSID投资保护作用的发挥程度仍将取决于ICSID仲裁庭能否从投资争端案件中找到管辖的依据,但是在目前,ICSID仍维持其全球(当然也包括拉美地区)外国直接投资保护的国际性中心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投资 仲裁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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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MIGA、WTO争端解决机制评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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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四奇 《云梦学刊》 2004年第4期49-51,共3页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再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其呈现为递进式发展的特点。就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而言,这些新的法律制度不仅弥补与完善了国际投资法的不足,而且...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再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其呈现为递进式发展的特点。就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应而言,这些新的法律制度不仅弥补与完善了国际投资法的不足,而且也对改善全球的投资环境产生了极大的实践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 争端解决机制 WTO 《解决国家与他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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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家通知的撤回
3
作者 陈正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78-192,共15页
中国学界关于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的国家通知的法律意义或功能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变化,1993年向该中心提交的中国通知的“留撤”问题日益凸显且亟待解决。意义或效果是决定中国通知“留撤”的主要依... 中国学界关于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交的国家通知的法律意义或功能存在不同观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变化,1993年向该中心提交的中国通知的“留撤”问题日益凸显且亟待解决。意义或效果是决定中国通知“留撤”的主要依据。理论上国家通知可能构成或撤回国家同意;实践中,国家通知具有限定仲裁庭属物管辖权的作用,而对国家同意却并无撤销或限制的实际效果。中国的缔约实践抵消了中国通知对属物管辖权可能产生的限制作用;中国通知并不具有撤回和限制中国同意的效果。中国通知的撤回应注意避免在《中国土耳其双边投资条约》和《中国澳大利亚双边投资条约》中可能产生的不利效果。中国可将“有关征收与国有化导致的补偿争端”的规定分别纳入与土耳其和澳大利亚签订的“议定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以消除这些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决国家与他国投资争端公约》 国家通知 国家同意 投资 仲裁
原文传递
ICSID公约第72条之“同意”释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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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红武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6期166-171,共6页
伴随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三个拉美国家相继通知退出ICSID公约,国际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ICSID公约的退出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对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一词理解不同乃关键所在。ICSID公约第72... 伴随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三个拉美国家相继通知退出ICSID公约,国际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ICSID公约的退出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对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一词理解不同乃关键所在。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同意要约"或"单方同意"。东道国受ICSID管辖的"同意"一旦做出,即成为其一项强制性的国际义务,该"同意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退出国在通知退出前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同意要约"非但在退出前有效,而且在通知退出与退出生效之间的"缓冲期"内仍能保持效力,即便退出ICSID公约生效后,依然有效。但有权"接受"退出国"同意要约"的投资必须为东道国退出ICSID公约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同意” 解释 不可撤销性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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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公约退出的法律影响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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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红武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11期53-60,共8页
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不可撤销的"单方同意"。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在通知退出ICSID公约前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促进投资国内立法中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普遍同意"即便在这三国... 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不可撤销的"单方同意"。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在通知退出ICSID公约前于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促进投资国内立法中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普遍同意"即便在这三国的退出行为生效后仍能被外国投资者接受,从而达成两者间"同意仲裁的合意",ICSID据此拥有管辖权。但基于平衡退出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应将有权按照ICSID公约下仲裁或调解程序提交ICSID管辖的外国投资限定为在东道国退出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部分拉美国家退出ICSID公约的行为对ICSID保护国际投资作用的发挥影响有限。有关拉美国家应采取积极主动举措,以期改变目前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事项上共同所处的被动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退出 同意 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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