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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集体诉讼中的角色扮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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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伟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29-240,共12页
《证券法》将证券集体诉讼的阀门交给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机构)掌管,以避免滥诉等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弊端。投保机构应当把证券集体诉讼演成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主角,而不是小配角。前期投保机构选择案件应当坚持证监会的行政... 《证券法》将证券集体诉讼的阀门交给投资者保护机构(投保机构)掌管,以避免滥诉等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弊端。投保机构应当把证券集体诉讼演成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主角,而不是小配角。前期投保机构选择案件应当坚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为前置条件,待条件成熟再放开。划转证监会的行政罚款和从证券集体诉讼胜诉并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证券投资者集体诉讼基金"。确立投保机构原告首席代表人的地位。司法解释中应当适当降低门槛,便利投保机构提起或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电子交易数据和网络联系渠道的优势,突破"自己赔偿自己"的怪圈,将索赔目标优先锁定"作恶者"。积极参与制定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配套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集体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 《证券法》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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