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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运输”一词谈国际海运公约的词语特征及翻译方法——以《鹿特丹规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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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焜 《现代语言学》 2023年第7期2867-2875,共9页
国际海事公约是维护各国海上航行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的重要保障。海事公约的翻译历来受到重视。本文通过自建小型语料库,运用抽样和定量的方法研究了海事公约中词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方法,指出海事词语有法律化和规范化的特点,直... 国际海事公约是维护各国海上航行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的重要保障。海事公约的翻译历来受到重视。本文通过自建小型语料库,运用抽样和定量的方法研究了海事公约中词语的语言特点及其翻译方法,指出海事词语有法律化和规范化的特点,直译是海事公约词汇翻译中最常见的译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公约 《鹿特丹规则》 词语特征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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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货运的发展——聚焦承运人责任制度
2
作者 雷斯 《争议解决》 2023年第6期3477-3482,共6页
《鹿特丹规则》相较于其先前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更好地回应了新时代的需求,作出了许多改变,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在《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再次被加强,对承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鹿特丹规则》相较于其先前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更好地回应了新时代的需求,作出了许多改变,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有关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化。在《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再次被加强,对承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保护了货方的利益。《鹿特丹规则》结合实际发展,对相关的概念作出了新的界定,有利于实践中的认定。本文结合实践背景阐述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变革,以理解《鹿特丹规则》及其先前规则条文规定的价值取向,同时《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在不同方面具有新发展。针对这些新发展对实践中各方带来的影响,从不同当事人的视角出发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制度的变化。《鹿特丹规则》尚存在着不足,但能对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指引和完善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责任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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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多式联运运输规则研究——以《鹿特丹规则》为借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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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丝路 李志文 《兰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7-157,共11页
形成调整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重点之一,对此《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鹿特丹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第26条及第82条,从条文本身来看,不仅有损于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会... 形成调整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重点之一,对此《鹿特丹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鹿特丹规则》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第26条及第82条,从条文本身来看,不仅有损于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会给缔约国带来困难或者并没有多大意义。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海运加其他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需要克服前述问题。而对《鹿特丹规则》第26条及第82条缺陷成因的分析,也为调整"一带一路"战略下其他类型多式联运的运输规则提供了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多式联运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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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赔偿责任的分担 被引量:4
4
作者 陈敬根 关正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1-85,共5页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 当承运人不能将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和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时,承运人赔偿责任承担原则依次经历了"瓦里斯库拉原则"、"平均分摊损失原则"的实施过程。2009年9月由联合国成员国签署的《鹿特丹规则》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分担规则——过失责任原则。《鹿特丹规则》对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与免责事项混合致货损时赔偿责任分担作了更为合理规定,这对于法官获得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船货双方积极举证产生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瓦里斯库拉原则 《鹿特丹规则》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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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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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威 关正义 《东南亚纵横》 CSSCI 2011年第5期41-45,共5页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多式联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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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研究 被引量:5
6
作者 徐仲建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57-62,87,共7页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 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鹿特丹规则》则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一方可在仲裁协议约定地点以外的特定地点提起仲裁,"法定"仲裁地规定由此产生。从《鹿特丹规则》规定"法定仲裁地"的目的出发,对《鹿特丹规则》"法定仲裁地"规定加以详细剖析,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障碍。鉴于"法定仲裁地"规定系《鹿特丹规则》的选择适用内容,中国没有必要立即将其引入国内法,而应当在仲裁法中构建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制度,为其将来在中国的实施作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仲裁协议 仲裁地 选择适用 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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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 被引量:2
7
作者 郭萍 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52-56,共5页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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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鹿特丹规则》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 被引量:6
8
作者 张永坚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3期6-12,共7页
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 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运输法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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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鹿特丹规则》对“一带一路”的重要性 被引量:5
9
作者 陈石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9-16,32,共9页
按照《一带一路愿景》构想,东亚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将通过贯穿欧亚非大陆的陆地与海上丝绸之路连接。以中国沿海港口为起点的"一带一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网络使中国海上货物运输高度国际化和模式多元化,同时构成了对中国现行... 按照《一带一路愿景》构想,东亚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将通过贯穿欧亚非大陆的陆地与海上丝绸之路连接。以中国沿海港口为起点的"一带一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网络使中国海上货物运输高度国际化和模式多元化,同时构成了对中国现行规则体系的挑战。现有生效的国际公约不能有效地统一多式联运规则,但《鹿特丹规则》构建了一套新的规则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已不能满足航运发展而有效地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引发的法律问题,当然也无法应对"一带一路"多式联运所引发的各类法律问题。因此,中国在发展"一带一路"多式联运的同时,必须加快多边或双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体系构建和参与的步伐,以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成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多式联运 《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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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之法律性质 被引量:3
10
作者 吴煦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1期43-48,85,共7页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立法上确立其内容和行使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运输合同 货物控制权 形成权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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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22
11
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35-40,共6页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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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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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发强 马之遥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4期17-22,共6页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托运人 权利与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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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立法特点及对其中涉及重大利益的几个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14
13
作者 蒋跃川 朱作贤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26-34,77,共10页
总结《鹿特丹规则》的几个立法特点,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几项较为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的立法理由及其对有关方的利益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指出其中某些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认为《鹿特丹规则》总体上是先进的,希望国际社会能尽早... 总结《鹿特丹规则》的几个立法特点,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几项较为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的立法理由及其对有关方的利益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指出其中某些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认为《鹿特丹规则》总体上是先进的,希望国际社会能尽早接受该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立法特点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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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被引量:11
14
作者 何志鹏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2期25-37,共13页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国际商法 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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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法之新发展——兼评《鹿特丹规则》之货物控制权制度 被引量:4
15
作者 费宏达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39-41,48,共4页
《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 《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电子提单条件下以及没有任何运输单证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予以规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货物控制权 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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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批量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8
16
作者 张丽英 景晴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3期8-13,共6页
《鹿特丹规则》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将批量合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范围,并对批量合同采取非强制适用的原则。但《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合同自由在批量合同范围内的应用,都可能危害一部分托运人的利益,而《鹿特丹规... 《鹿特丹规则》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将批量合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范围,并对批量合同采取非强制适用的原则。但《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合同自由在批量合同范围内的应用,都可能危害一部分托运人的利益,而《鹿特丹规则》又未对其给予足够的保护,可能会有碍海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与批量合同相关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和评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批量合同 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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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被引量:34
17
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3期1-8,共8页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责任基础 承运人 举证责任 三个推定 管货义务 除外风险 适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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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仲裁相关问题探析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婉 关正义 《北京仲裁》 2015年第2期192-202,共11页
与实体问题的研究热相比,国内对于包括"仲裁"章在内的《鹿特丹规则》程序性规定的研究相对较少。公约对班轮运输与非班轮运输规定了不同的仲裁体系,力求为班轮运输的货方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传统仲裁理念存在一定冲... 与实体问题的研究热相比,国内对于包括"仲裁"章在内的《鹿特丹规则》程序性规定的研究相对较少。公约对班轮运输与非班轮运输规定了不同的仲裁体系,力求为班轮运输的货方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传统仲裁理念存在一定冲突。《鹿特丹规则》第十五章"仲裁"并不当然对缔约国生效,需要依据公约第91条单独声明才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在考虑是否声明受"仲裁"章约束时,需要综合考虑国内各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仲裁 班轮 非班轮 批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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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被引量:1
19
作者 贾林青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3期13-21,共9页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上保险 《鹿特丹规则》 海运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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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鹿特丹规则》“平衡之道”的再认识——兼论中国的现实选择 被引量:3
20
作者 姚莹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1年第2期38-50,共13页
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是中国政府与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利益平衡为线索,阐释利益平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在《鹿特丹规则》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分析《鹿特丹规则》所作出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 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是中国政府与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利益平衡为线索,阐释利益平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在《鹿特丹规则》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分析《鹿特丹规则》所作出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对中国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中国立场的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货方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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