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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一年内三次走私入刑的规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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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山嵘 《海关法评论》 2015年第1期112-127,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施行以来,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一年内三次走私入罪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规范研究,提出三次走私的对象均应当...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施行以来,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一年内三次走私入罪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规范研究,提出三次走私的对象均应当是普通货物、物品、三次走私都应当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行政处罚的生效应当以送达法律文书为标志、第三次走私应当设置起刑点、'偷逃应缴税额'是指第三次走私的偷逃应缴税额等基本观点,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及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司法解释 一年内三次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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