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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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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杜伟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2-168,共17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可能涉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普遍存在谨慎态度,在...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可能涉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普遍存在谨慎态度,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审查范围界定不明、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审查强度弹性不足、审查结果处理方式缺乏刚性、审查效力仅限于个案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过于谦抑的司法理念、有所欠缺的管辖设计、运行失范的审查规则和术业有专攻的现实考量等。树立适度能动的审查理念、建立明确有序的审查规则、强化审查结果的效力运用、健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配套制度,并借鉴域外司法审查经验,可促进该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制度 谦抑 适度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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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践偏离与校正——以907个案例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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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1-94,共14页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
原文传递
论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中的“内容”审查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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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春业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0-136,共7页
当下,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时,大多采取的是不抵触、不违反、无明显违法等审查标准,甚至采取所谓"填补空白"的审查标准。按照这些标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都被认定为合法,很少审查出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 当下,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时,大多采取的是不抵触、不违反、无明显违法等审查标准,甚至采取所谓"填补空白"的审查标准。按照这些标准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都被认定为合法,很少审查出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这种审查标准,难以发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监督功能,也会使该制度预设的目标落空。要将规范性文件制定时严格的"根据"标准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不仅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同时还要看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制度 内容审查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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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3条适用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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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凯羿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3323-3330,共8页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可以更好的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法律和判例都未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文件不能被纳入一并审查的范围。笔者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行政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可以更好的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法律和判例都未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实践中大量的文件不能被纳入一并审查的范围。笔者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量判例,提出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和完善的建议,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制度 认定标准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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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认定标准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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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亚群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3期65-66,共2页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近6年之久,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的案件,然而对相关案例研究却发现,绝大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进入到法院的合法性审查阶段,就因各种原因被拒绝审查。而这些原因之中最主要的则是...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近6年之久,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的案件,然而对相关案例研究却发现,绝大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进入到法院的合法性审查阶段,就因各种原因被拒绝审查。而这些原因之中最主要的则是认为涉案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进一步分析,目前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认定有两点问题,其一在于党委机关制定的文件排除在外不妥当,其二在于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特征”的理解过于狭隘。因此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司法亦应在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持宽松态度,以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制度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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