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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听行为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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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鑫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55-59,共5页
一般意义上的监听,是指法定的侦查主体根据监听令状规定的范围而对被监听者的通讯、谈话予以秘密听取、录音或记载的行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式,一般意义上的监听行为应当受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约束。而特殊监听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 一般意义上的监听,是指法定的侦查主体根据监听令状规定的范围而对被监听者的通讯、谈话予以秘密听取、录音或记载的行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式,一般意义上的监听行为应当受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约束。而特殊监听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则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特殊监听行为主要包括了私人违法监听,一方当事人监听以及附带监听等类型,对这些特殊监听行为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之判断,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尖锐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监听行为 证据能力 私人违法监听 一方当事人监听 附带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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