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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平衡保护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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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法治社会》 2022年第2期77-93,共17页
为平衡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吸收既有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法释[2018]2号的规则的基础上,区分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和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而采取不同的认定规则。其中,前者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 为平衡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在吸收既有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法释[2018]2号的规则的基础上,区分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和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而采取不同的认定规则。其中,前者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夫妻合意,并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方面来认定,后者强调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与作为整体的家庭存在牵连关系而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来展开,并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与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所使用的不确定概念的确定,应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将之交由法官,由其在结合具体立法目的及夫妻家庭生活之本质的基础上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涉案因素确定,平衡保护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平衡保护 负债共同债务 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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