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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的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以反诉制度为视角 被引量:4
1
作者 王惠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62-64,共3页
美国民事诉讼反诉制度的设计立足于扩大本诉的吞噬力 ,从而一次性解决所有相关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与美国的历史、人文传统及法律制度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也对我国反诉制度的改革完善有着新的启示。
关键词 美国民事诉讼 一次性解决纠纷 反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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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 被引量:3
2
作者 黄海龙 潘玮璘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34-48,共15页
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在司法程序中可能衍生出多个案件。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350余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过度囿于一案一诉、程序空转、案结事未了而形成的衍生诉讼案件。解决司法案件与实际纠纷之间的“数据差”... 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在司法程序中可能衍生出多个案件。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350余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过度囿于一案一诉、程序空转、案结事未了而形成的衍生诉讼案件。解决司法案件与实际纠纷之间的“数据差”,需要坚持公正与高效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强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加强衍生诉讼案件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把每一个环节工作做到最好,防止本环节裁判“外溢”出另一个诉讼环节;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一揽子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衍生出多个案件;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辩证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理念 一次性解决纠纷 衍生诉讼案件 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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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体视角下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之反思
3
作者 黄帆 《研究生法学》 2021年第5期62-71,共10页
民事诉讼有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之别,我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天然的亲源性,“从规范出发,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基础把握民事诉讼”之路径已约定俗成。然受美国法及大陆法系部分学说影响,“糾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涌入学界,极... 民事诉讼有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之别,我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天然的亲源性,“从规范出发,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基础把握民事诉讼”之路径已约定俗成。然受美国法及大陆法系部分学说影响,“糾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涌入学界,极大地影响了立法和司法实务。无限度地强调“纠纷一次性解决”,将导致当事人主义形同虚设及判决效力绝对化。藉此,有必要在诉讼客体、主体层面重新审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诉讼思潮。民事诉讼不再过度强调“纠纷解决”,转而将重心移至“私法权利保护”。客体层面应恪守旧诉讼标的论,裁判基础之形成应遵循辩论主义。主体层面宜实现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体系化作业,诉讼的启动恪守处分权主义下“当事人决定,而非法院”的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 旧诉讼标的论 规范出发型诉讼 既判力相对性 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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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调解协议中兜底性条款的实践检视与规范路径——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视角
4
作者 任可娜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2期F0003-F0003,共1页
一、涉重复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兜底性条款争议的观察以“重复诉讼”“调解”“纠纷一次性解决”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文书142件。对其中有兜底性条款案件分析发现,诉讼双方对兜底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截然不同。... 一、涉重复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兜底性条款争议的观察以“重复诉讼”“调解”“纠纷一次性解决”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文书142件。对其中有兜底性条款案件分析发现,诉讼双方对兜底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截然不同。原告方多认为没有兜底性条款说明纠纷没有一次性解决,即便存在,新诉也属于兜底性条款的“逃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兜底性条款 重复诉讼 规范路径 原告方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调解协议 纠纷一次性解决 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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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 被引量:40
5
作者 任重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4-103,共10页
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 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实体法律规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先在新旧诉讼标的论争中被提出,随后逐渐从法律意义扩展到生活意涵。相关司法实践则通过诉讼标的扩容、诉讼程序扩容和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等途径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不能违背《民法典》和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要求。考虑到明确性、统一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纠纷一次性解决仍应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赋予法官合并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订拓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引入同时履行判决、诉讼抵销、选择性诉的合并与预备性诉的合并等民事程序扩容机制,但法院不应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除在"纠纷"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将"一次性"限缩解释为存在法律和事实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标的尽可能通过一个审级加以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诉讼经济的共赢,切实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一次性解决 民法典 诉讼标的 合并审理 释明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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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一行为一诉”规则
6
作者 程馨 周博文 《新余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69-76,共8页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大量行政争议涌入法院,迫使法官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可以指引行政审判的新规则。“一行为一诉”被视为重要的共识性规则之一,不仅契合行政诉讼“行为之诉”的审理模式,又可以纾解行政审判面临的审理难度高、案多人少的...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大量行政争议涌入法院,迫使法官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可以指引行政审判的新规则。“一行为一诉”被视为重要的共识性规则之一,不仅契合行政诉讼“行为之诉”的审理模式,又可以纾解行政审判面临的审理难度高、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但“一行为一诉”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适用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程序空转现象频发;规则例外情形不明,难以适应实践需要;审判理念僵化,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一行为一诉”规则的功能与作用,应当增加“一行为一诉”相关条款,明确其合法性地位;统一规则适用标准,加强法官的释明与指导;明确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积极回应行政实践;强化争议解决功能,树立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审判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行为一诉”规则 “一案一诉” 行政诉讼 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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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司法解除权)诉讼评注 被引量:6
7
作者 刘子赫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18-130,共13页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 《民法典》为破解合同僵局创设了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制度,但当前还缺少对其行使方式、要件证明、纠纷解决、解除时间四个诉讼审理方面的研究。违约方既可以被告身份通过反诉和抗辩请求司法解除,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提出,原告起诉请求合同解除时,需要法院确定具体解除方式和诉的类型。违约方解除权的两个权利成立要件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但这不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能用于解决法律评价问题。除司法解除请求外,需要通过诉的合并与法官释明使其他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同时通过重复起诉制度避免矛盾裁判,但是违约方司法解除权可以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裁判后再行使。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产生时与形成诉权形成效果作用时不同,实体法上可以具体规定合同解除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成诉权 抗辩 证明责任 纠纷一次性解决 重复起诉 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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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制度之塑造
8
作者 王春阳 石晓波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6-195,共10页
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在民事共同诉讼程序中,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原告或原告将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被告,提起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列明各当事人及诉请的顺位关系,原告声明法院优先支持先位诉请,预备先位诉请无理由时... 主观预备合并诉讼是指在民事共同诉讼程序中,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原告或原告将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当事人均作为被告,提起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列明各当事人及诉请的顺位关系,原告声明法院优先支持先位诉请,预备先位诉请无理由时,请求法院支持后位诉请。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形态符合诉讼经济、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实现实体权利等价值追求,具备本土化建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在借鉴域外经验与考量我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主观预备合并诉讼的主体合并类型应限于被告预备合并型,先后位之诉的合并类型应为仅存在获胜顺位关系型。其程序规则设计主要包括:先后位之诉在一审中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先后位之诉在上诉审中需诉讼程序统一进行;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作出的实体性诉讼行为仅对自己生效,作出的程序性诉讼行为对全体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预备合并诉讼 共同诉讼 诉讼合并 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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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制度建构与理念变迁——兼评《民诉法解释》第328条 被引量:2
9
作者 唐玉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0-140,共11页
第二审程序的反诉为相对独立之诉,程序选择权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两种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民诉法解释》第328条是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在我国的客观实在法依托。然而,该条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织存在着利益失衡、程序断裂与规范错... 第二审程序的反诉为相对独立之诉,程序选择权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两种理论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民诉法解释》第328条是第二审程序的反诉在我国的客观实在法依托。然而,该条所做的程序安排交织存在着利益失衡、程序断裂与规范错位三大重要问题,严重抑制了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理论认同与实践利用。在建构有序化与弹性化的第二审程序的反诉的过程中,合理的思路是适度糅合当事人合意机制与法院阐明权以实现二者之间的共同生长。这样,合作理念将适当注入现代民事诉讼之中,进而将深刻改变民事诉讼格局及其未来发展路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的反诉 程序选择权 纠纷解决一次性 当事人合意 法院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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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释明及其限度--以《证据规定》的修正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1
10
作者 包冰锋 周梅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5-54,共10页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首次确立了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制度,但实务中因法官对“诉讼请求”含义理解不一、笼统地将释明性质限定为法官义务以及过度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从而不断发生滥用释明的状况。基于此,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5...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首次确立了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制度,但实务中因法官对“诉讼请求”含义理解不一、笼统地将释明性质限定为法官义务以及过度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从而不断发生滥用释明的状况。基于此,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删除了旧规条文中“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表述。但此举并非对诉讼请求释明的否定,而是在解决旧规问题的基础上,为释明一般规则的适用留出一定空间。诉讼请求释明中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基于请求权基础的诉讼声明,释明的性质也不能单一地囿于权利抑或义务属性。新规下的诉讼请求释明应建立在当事人的辩论和案件审理焦点的基础之上,以当事人存在最低限度的暗示为限,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请求释明 诉讼标的 纠纷一次性解决 释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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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本土适用
11
作者 谭文浩 《商情》 2022年第1期161-163,共3页
早在上世纪德日等国就已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出了许多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然而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轻视诉讼法研究,客观预备之诉未在我国得到发展。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员额法官制度的推行,我国正面临案件繁多、法官稀少的窘... 早在上世纪德日等国就已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出了许多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然而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轻视诉讼法研究,客观预备之诉未在我国得到发展。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员额法官制度的推行,我国正面临案件繁多、法官稀少的窘境。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我国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学理上对于诉讼标的理论的讨论也愈发激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民事审判理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为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又一次走进了法学人的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预备合并 请求权竞合 一次性解决纠纷 处分权 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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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 被引量:18
12
作者 张卫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89-103,共15页
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 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原则 判决效力 既判力 纠纷一次性解决 穿透式审判 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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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化的目标与路线 被引量:12
13
作者 曹建军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152-160,共9页
人民法院的五年制改革日渐倾向以司法效率为价值重心,优先应对案多人少的效率危机。民事诉讼的电子化改革应当是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现有制度冲击最小的改革方式,同时有希望成为缓解乃至终结民事诉讼人案矛盾最快的解决途径。在效率层... 人民法院的五年制改革日渐倾向以司法效率为价值重心,优先应对案多人少的效率危机。民事诉讼的电子化改革应当是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现有制度冲击最小的改革方式,同时有希望成为缓解乃至终结民事诉讼人案矛盾最快的解决途径。在效率层面,无纸化网络办公、自动化生成结果、智能化辅助决策提供了节约和加速的双重效能;在公平层面,智能化的科技应用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为了审判质效的共同提升与相互促进,民事诉讼电子化改革应当走向步调的统一性、目标的均衡性、举措的公开性、内容的明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诉讼 案多人少 司法公正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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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释明的本土化——“新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逻辑意旨解构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雨泽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1-78,99,共9页
“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问题在法律实务处理中一直处于晦涩不明的状态,《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造就了我国法官释明的理论从“一般性法律释明”至“法律观点释明”的演进。由于庭审中法官对当... “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问题在法律实务处理中一直处于晦涩不明的状态,《新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问题作出了一般性回应,造就了我国法官释明的理论从“一般性法律释明”至“法律观点释明”的演进。由于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界址仍难以框定,导致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审判权的弱化和释明程序的谦抑化,甚或法官释明选择权的扩大化和释明程度的逆向化。为进一步扩大法律观点释明制度的适用,未来对法官释明范围“遗留性”问题的修复,仍应以法官中立为中心,将防范突袭裁判和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有机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观点的释明 辩论主义 纠纷一次性解决 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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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纠纷持公正 服务大局勇担当
15
作者 卢吉宁 《中国审判》 2020年第24期104-105,共2页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区各级法院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靖西市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号召,并结合本地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七个一”工作法,全力推进该项活动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呈现出“快结案...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区各级法院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靖西市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号召,并结合本地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七个一”工作法,全力推进该项活动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呈现出“快结案﹑多结案﹑结好案”的趋势,审判执行各项指标明显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执行工作 服务大局 靖西市 化解纠纷 全力推进 一次性解决纠纷 上级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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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16
作者 任重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4-82,共19页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 “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 因果关系 法律推定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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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请求之本土路径 被引量:13
17
作者 严仁群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58-172,共15页
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 典型意义上的部分请求业已在本土出现。所谓重复应诉之累和重复审理之累并不真实或并不严重,部分请求甚至对被告有利。从诉讼标的论难以演绎出确定性结论。本土部分请求的诱因多是被告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准许合理的部分请求是维护正义之需,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应该退后。原告在提出部分请求时应疏明正当理由,败诉即不可再诉。法院的审理重心应前置,以确保后续诉讼的快速处理。准许部分请求还将面临级别管辖、抵销等方面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分请求 诉讼标的 一次性解决纠纷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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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标准——兼论“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 被引量:27
18
作者 任重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6-155,共20页
我国既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理论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准。通过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除“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之外,相关释明实践还包括合同... 我国既有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理论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标准。通过整理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除“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之外,相关释明实践还包括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增加请求数额、变更被告以及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释明,若干裁判文书还向被告释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部分裁判文书突破了处分原则的底线,这源于对“诉讼请求”的形式化理解、对二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误读以及当事人后诉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否定的现实。通过将“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变更诉讼请求”理解为变更诉讼标的,将基于相同事实或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变更诉讼请求归入“非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在裁判文书中加入诉权释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符合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证据规定”第 35条第 1款的规范目的应为有限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即以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及其要件事实主张作为释明基础。这不仅能够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提供统一标准,而且能够在贯彻处分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自我决定和纠纷一次性解决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处分原则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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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 被引量:33
19
作者 任重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38-70,共33页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诉讼目的 法典化 诉权 权利保护说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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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共通性效力 被引量:12
20
作者 黄忠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的解纷合意在程序法上具备何种效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不无争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依据调解主体与结案方式赋予固定解纷合意的不同法律文书以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然而,调解的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本质属性决定了...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达成的解纷合意在程序法上具备何种效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不无争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依据调解主体与结案方式赋予固定解纷合意的不同法律文书以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然而,调解的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本质属性决定了不同类型调解应当具备最低限度的共通性效力,而诚实信用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原理与ADR扶持政策决定了这种共通性效力只能是略有中庸性质的确定效力。尽管调解当事人均不得未经依法解除调解确定效力而对原纠纷再事争议,但基于不同类型调解在正当程序保障方面客观上存在的区别,在确定效力的产生、排除、解除、转化等方面应当进行必要的个别性设置,以契合调解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定效力 既判力 执行力 诚实信用 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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