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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法规定国际犯罪的立法模式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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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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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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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8-11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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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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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犯罪
国际核心罪行
一般国际犯罪
立法模式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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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rnational crimes
Core International Crimes
Ordinary International Crimes
mode of legislation
Crimes Against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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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9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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