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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兼论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制度的确立
被引量:
16
1
作者
汤欣
《证券法苑》
2010年第1期192-215,共24页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中,10b-5规则的模糊内涵使得法院能够适应个案中的特别事实,秉持保护投资者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做出适当的判决,并在常年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套充满弹性而又有一定传承性的判例体系。相比之下...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中,10b-5规则的模糊内涵使得法院能够适应个案中的特别事实,秉持保护投资者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做出适当的判决,并在常年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套充满弹性而又有一定传承性的判例体系。相比之下法律上的若干明示诉权条款,均有其在适用上的局限,或因为造成了原告在起诉方面的实际负担,反而在实践中较受冷落。法律从制定面到执行面的差距颇值研究者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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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法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原文传递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在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引入的探究
2
作者
谭诚
《才智》
2016年第3期176-176,共1页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出现了各种欺诈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立法规制不足,鉴于一般性反欺诈条款抽象出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将其引入到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经济的...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出现了各种欺诈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立法规制不足,鉴于一般性反欺诈条款抽象出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将其引入到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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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支付
非金融机构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原文传递
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
4
3
作者
郭丹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9-63,共5页
金融商品尤其是金融投资型商品,其无形性及高风险性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销售及推介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金融投资型商品的风险揭示义务应成为金融服务者的首要义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者应在适宜性原则之下,尽到善良管...
金融商品尤其是金融投资型商品,其无形性及高风险性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销售及推介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金融投资型商品的风险揭示义务应成为金融服务者的首要义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者应在适宜性原则之下,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将金融商品的使用风险以适合的方式使金融消费者知悉,辅之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亦应考虑金融服务业本身的特质,以利益衡平理念限定风险揭示义务的边界,不宜扩大解释以免贻害行业发展而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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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服务者
风险揭示义务
诚实信用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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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兼论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制度的确立
被引量:
16
1
作者
汤欣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证券法苑》
2010年第1期192-215,共24页
文摘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中,10b-5规则的模糊内涵使得法院能够适应个案中的特别事实,秉持保护投资者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做出适当的判决,并在常年的审判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套充满弹性而又有一定传承性的判例体系。相比之下法律上的若干明示诉权条款,均有其在适用上的局限,或因为造成了原告在起诉方面的实际负担,反而在实践中较受冷落。法律从制定面到执行面的差距颇值研究者玩味。
关键词
证券法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8 [政治法律]
原文传递
题名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在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引入的探究
2
作者
谭诚
机构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出处
《才智》
2016年第3期176-176,共1页
文摘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出现了各种欺诈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立法规制不足,鉴于一般性反欺诈条款抽象出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将其引入到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支付服务领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支付
非金融机构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
4
3
作者
郭丹
机构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9-63,共5页
基金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资本市场统合趋势下中国金融服务法研究>(10BFX066)
201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2010年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金融服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全球金融法制变革与中国的选择>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金融商品尤其是金融投资型商品,其无形性及高风险性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销售及推介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金融投资型商品的风险揭示义务应成为金融服务者的首要义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者应在适宜性原则之下,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将金融商品的使用风险以适合的方式使金融消费者知悉,辅之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亦应考虑金融服务业本身的特质,以利益衡平理念限定风险揭示义务的边界,不宜扩大解释以免贻害行业发展而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
金融服务者
风险揭示义务
诚实信用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
Keywords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
risk disclosure duty
honest credit
general anti -fraud article
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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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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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操作
1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兼论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制度的确立
汤欣
《证券法苑》
2010
16
原文传递
2
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在网络支付服务领域引入的探究
谭诚
《才智》
2016
0
原文传递
3
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
郭丹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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