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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贿赂犯罪的职务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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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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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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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2期186-200,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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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成立贿赂犯罪,要求职务与贿赂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具有职务关联性。公务员的职务既包括正当的职务亦包括不正当的职务。下述几种情形可以成立受贿犯罪:(1)公务员不是就现在担当的职务,而是就其一般性职务权限收受贿赂的;(2)就过去担任的职务收受贿赂,如果存在对价性,而且受贿当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3)公务员就现在尚未担任但将来有可能担任的职务收受贿赂的;(4)不是就公务员本来的职务,而是针对职务密切关联行为收受贿赂的。不过,公务员利用自己的地位或者权限,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要认定成立受贿犯罪,还需要能将施加影响的行为评价为职务,即便处于能对对方施加某种影响的地位,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直接认定属于职务密切关联行为。公务员不正当地使用、泄露因职务而获得的信息的行为,难以被直接评价为公务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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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
对价关系
职务关联性
一般性职务权限
职务密切关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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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bribery
relationship of consideration
duty-relatedness
general duty-related authority
behavior closely related to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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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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