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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隐私信息保护的入罪检讨——以最后手段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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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松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64-71,共8页
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信息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学界也越来越关注对隐私信息的保护。信息作为一种基本的法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一概用刑法打击侵犯隐私信息的行为,会导致刑罚权的不当扩大。在大数据时代下探讨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本质... 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信息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学界也越来越关注对隐私信息的保护。信息作为一种基本的法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一概用刑法打击侵犯隐私信息的行为,会导致刑罚权的不当扩大。在大数据时代下探讨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本质上就是探讨如何划分刑法的边界。证立刑法禁止的根据首先要经过法益保护原则和伤害原则的检讨,但是,其却无法划分和民法(主要是侵权法)的边界。可用最后手段原则划分刑法的边界,在最后手段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一般恐惧理论将侵犯隐私信息的行为入罪,即侵犯隐私信息并引起一般恐惧的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禁止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隐私信息 最后手段原则 一般恐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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