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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司法判例为主线的考察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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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焕国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6年第3期311-315,共5页
一般注意义务由德国民庭法官依判例而创设。一般注意义务以“行为定位”为思考模式,具有危险回避和危险防免等功能。随着当代社会危险的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大有成为德国侵权法上“第四小总则”之趋势,对我国侵权法发展不无... 一般注意义务由德国民庭法官依判例而创设。一般注意义务以“行为定位”为思考模式,具有危险回避和危险防免等功能。随着当代社会危险的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大有成为德国侵权法上“第四小总则”之趋势,对我国侵权法发展不无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侵权法 一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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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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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焕国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26-128,共3页
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构建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法域多从危险的可预见性、危险的邻近性和政策评价三个方面探讨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我国司法实践亦可借鉴上述要件确立一般注意义务群,使社会交易安全秩序和社会现实需要相... 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构建社会必要交易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法域多从危险的可预见性、危险的邻近性和政策评价三个方面探讨一般注意义务的成立。我国司法实践亦可借鉴上述要件确立一般注意义务群,使社会交易安全秩序和社会现实需要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 邻近性 政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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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建构——以注意义务程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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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能鸿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9期30-33,共4页
证券律师在证券行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守门人”作用。新《证券法》的颁布进一步压实了证券律师的义务,并给予了主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处罚和自由审查的权力,但在证券领域存在着证监会对于律所是否属于勤勉尽责认定不清、标准不一的现... 证券律师在证券行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守门人”作用。新《证券法》的颁布进一步压实了证券律师的义务,并给予了主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处罚和自由审查的权力,但在证券领域存在着证监会对于律所是否属于勤勉尽责认定不清、标准不一的现状。为此需从行政角度厘定证券律师违规行为的类型,并建构合理的违规审查基准。本文试论述建构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的必要性,进而以勤勉尽责行为中的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为核心分析类型化审查基准的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合理、客观公正、分情况适用于个案中的证券律师违规审查基准制度,以期减少滥用行政规制的行为,使行政机关有理有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公正的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律师 违规 特别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 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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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制度中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从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说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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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可祝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5期125-134,共10页
一、基本案情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泰州案”),当选为“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之首,影响巨大。在泰州案中,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 一、基本案情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泰州案”),当选为“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之首,影响巨大。在泰州案中,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废物,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没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由后者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这些水体严重污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第三方治理 排污企业 法定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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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构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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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朝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155-157,共3页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防止学生遭受学校和教师侵害的义务、防止未成年学生侵害他人的义务和防止学生遭受学校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这三种义务分属于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防止学生遭受学校和教师侵害的义务、防止未成年学生侵害他人的义务和防止学生遭受学校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这三种义务分属于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及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 一般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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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法过失侵权之一般注意义务——概念、分类及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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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昕 《网络财富》 2009年第9期164-166,共3页
过失侵权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上,一般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在大量判例的基础上,一般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以及标准不断发展,推进。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研究,以期窥探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过失侵权是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上,一般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十分重要的构成要件。在大量判例的基础上,一般注意义务的概念、分类以及标准不断发展,推进。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对一般注意义务进行研究,以期窥探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侵权 一般注意义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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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学校校外活动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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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朝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年第6期98-99,共2页
学校校外活动是指学校组织的,在学校校园以外所进行各种教育活动。学校在校外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两类。其中,主要是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
关键词 学校校外活动 一般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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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民事责任的来源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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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文静 《西部学刊》 2023年第12期94-97,共4页
随着微信的普及使用,越来越多的微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各地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观点也各不相同,究其根本,主要是对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主责任的来源、责任的类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知。微信群属于网络群组的一种,并... 随着微信的普及使用,越来越多的微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各地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观点也各不相同,究其根本,主要是对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主责任的来源、责任的类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认知。微信群属于网络群组的一种,并不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微信群主的责任来源于对先前行为带来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网络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微信群主承担的责任类型分别有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几种观点,笔者认为一般侵权责任更为适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群主 一般注意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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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案件”判决结果对保险债权计划受托人勤勉尽责相关问题的警示
9
作者 张锦 《上海保险》 2022年第6期56-60,共5页
一、“五洋建设案件”情况及裁判观点(一)案件情况“五洋建设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募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是否未尽责履职,是否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其中,原告主张判令包括承销机构在内的六被... 一、“五洋建设案件”情况及裁判观点(一)案件情况“五洋建设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募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是否未尽责履职,是否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其中,原告主张判令包括承销机构在内的六被告对债券本息及相关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而在众多被告中,德邦证券作为债券的承销机构围绕以下诸方面展开辩解: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应履行一般注意义务,非其专业判断事项;已做风险提示;与债券最终未能兑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存在高风险投机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过程 受托人 一般注意义务 投机行为 争议焦点 中介机构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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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中管理者义务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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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晋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73-75,共3页
在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的确定应考量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社会成本等因素,不应对管理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通常而言,管理者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即可确定其无过错。
关键词 一般注意义务 致人损害 道路管理 管理者 瑕疵 管理能力 社会成本 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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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合理信赖规则的适用疑难和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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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伟 朱媛媛 林嘉乐 《证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521-540,共20页
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履职标准,目前,我国在规范层面已逐步区分专家责任与非专家责任,中介机构有权合理信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并主张免责,但监管与司法实践却鲜见适用合理信赖规则免责的案例。应当首先探究合理信赖规则的要义,... 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履职标准,目前,我国在规范层面已逐步区分专家责任与非专家责任,中介机构有权合理信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并主张免责,但监管与司法实践却鲜见适用合理信赖规则免责的案例。应当首先探究合理信赖规则的要义,在此基础上明确合理信赖规则的适用前提,消除现行规则之间的差异,一并澄清中介机构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时的关注重点,避免产生职责泛化和边界不清的情况,通过总结重大异常的实践类型、提升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能力等措施,为真正激活合理信赖原则提供有益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机构 合理信赖 一般注意义务 审慎核查 必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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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群主的民事责任承担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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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燕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1-150,共10页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群主 群成员 法律地位 一般注意义务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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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对微信群主的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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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 2021年第17期59-59,共1页
“法院基于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从预见可能性、关系的邻近性角度出发,认定群主负有注意义务,并且综合考虑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群主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判断群主是否及时履行了管理责任及是否存在... “法院基于一般注意义务的理论,从预见可能性、关系的邻近性角度出发,认定群主负有注意义务,并且综合考虑微信群的性质、微信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群主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判断群主是否及时履行了管理责任及是否存在过错,这样的综合考量是适当的。”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廖煥国如是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注意义务 暨南大学 微信群 预见可能性 综合考量 群主 法学院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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