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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给付诉讼类型初探 被引量:2
1
作者 杨东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87-95,共9页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一般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适用于财产性给付以及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的关系界定,应遵循"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和司法经济原则;一般给付诉...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一般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适用于财产性给付以及除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的关系界定,应遵循"撤销诉讼中心主义"和司法经济原则;一般给付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与"被告举证责任"应有所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诉讼 课以义务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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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231份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2
2
作者 李傲 赵晓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1-12,共12页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在第七十三条增设了一般给付判决这一内容,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2018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在第七十三条增设了一般给付判决这一内容,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2018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给付义务”加以解释,但列举规定过于狭窄,仅包含“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三类,“等给付义务”的概括规定又极其宽泛。实践中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亦十分广泛:突破了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三种类型,又与履行判决和行政协议判决的适用发生了竞合和混同。当前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一般不作为给付和预防性不作为给付,未来应进一步将请求颁布相应规范的给付行为纳入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判决 给付义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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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一般给付诉讼之考察与启示 被引量:3
3
作者 熊勇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32-134,155,共4页
德国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被视为兜底性诉讼,对其他诉讼种类起到补充作用,以达致公民权利无漏洞保护之目的。随着行政行为方式的转变,我国出现了许多新型行政纠纷,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无法予以应对,而德国一般给付诉讼可... 德国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对象和范围非常广泛,被视为兜底性诉讼,对其他诉讼种类起到补充作用,以达致公民权利无漏洞保护之目的。随着行政行为方式的转变,我国出现了许多新型行政纠纷,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无法予以应对,而德国一般给付诉讼可提供有益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一般给付诉讼 请求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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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中一种缺失的判决:一般给付判决
4
作者 邵燕芬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1期99-100,共2页
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请求权为主要目的,该请求权的内容以财产或金钱的给付为主,并逐步扩宽到信息行为、对生存的照顾和基础设施的给付、因公法合同而提起的诉求等等。它不同于履行判决,后者以支持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一般给付判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法上的请求权为主要目的,该请求权的内容以财产或金钱的给付为主,并逐步扩宽到信息行为、对生存的照顾和基础设施的给付、因公法合同而提起的诉求等等。它不同于履行判决,后者以支持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内容,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互排斥、相互补充的特点。一般给付判决尚未被法律规范所承认,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判决体系的一种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判决 判决类型 立法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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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给付判决适用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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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92-98,共7页
正确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关键在于"依法"和"给付义务"的厘清,前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来源,后者涉及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 正确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关键在于"依法"和"给付义务"的厘清,前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来源,后者涉及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例式性规定对给付义务客体范围予以规定,但并没有对给付请求权来源予以释明。通过分析法院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情况可知,给付请求权来源并不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源于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规定,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突破了《司法解释》所明确列举的三类以及与其他判决类型适用混乱。为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有必要对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进一步厘清。就给付请求权的来源而言,不仅应包括法规范的明确规定,也应包括法规范所认可的义务;对于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应包括财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以及预防性不作为给付,而应排除履行法定职责给付、行政协议给付、颁布规范给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判决 给付请求权来源 给付义务客体范围 适用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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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第73条评释 被引量:20
6
作者 杨东升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1-85,共15页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诉讼 行政诉讼 预防性不作为 规范颁布之诉 结果除去请求权
原文传递
法官阐明义务与行政诉讼类型之选定 被引量:2
7
作者 杨东升 蒋蓓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47-155,共9页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法虽未明定行政诉讼类型,但仍可通过"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以"原告诉讼目的"为划分标准,分出撤销诉讼、...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法虽未明定行政诉讼类型,但仍可通过"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以"原告诉讼目的"为划分标准,分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确认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四种基本类型。基于原被告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官阐明义务,在具体行政争议个案中,法官有义务协助原告选定"正确"、"有效"的诉讼类型来达到"司法经济原则"和"实现原告诉讼目的"的双重功能。行政诉讼类型间的关系、界限与选定,应结合各类诉讼类型的目的和功能、行政行为合法性优于行政法律关系、原告诉讼目的以及具体诉讼类型的"补充性"等考量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与阐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类型 撤销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确认诉讼 一般给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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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反诉制度的诉讼构造及创设路径 被引量:4
8
作者 马立群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4期107-119,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反诉做出了排除性规定。该规定虽然避免了导入反诉制度所可能产生的新的程序风险,但同时也保留了在行政主体诉权领域存在的规范漏洞。行政诉讼反诉主要是实体上具有平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反诉做出了排除性规定。该规定虽然避免了导入反诉制度所可能产生的新的程序风险,但同时也保留了在行政主体诉权领域存在的规范漏洞。行政诉讼反诉主要是实体上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主体之间的当事人诉讼,其实体法基础源于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行政诉讼反诉以存在独立的诉讼标的为前提,在一般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中存在适用空间。建议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对行政主体的起诉权与反诉权进行并置规定,在立法技术上通过诉讼类型或者案件类型对反诉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并对反诉的特殊程序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反诉制度 一般给付 诉讼 行政协议案件 准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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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规则的重构
9
作者 郑舒涵 何丽新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5-104,共10页
现今给付性保险利益发挥的制度功能有限,仅能发挥防范道德风险的补充作用,且会引发逆向道德风险,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此外,学界对保险利益还存有“刚性父爱主义”的诟病。然而,同意主义通过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适应社... 现今给付性保险利益发挥的制度功能有限,仅能发挥防范道德风险的补充作用,且会引发逆向道德风险,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此外,学界对保险利益还存有“刚性父爱主义”的诟病。然而,同意主义通过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适应社会关系的多元发展,促进商事效率。基于科学立法方案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在对身体价值、生命价值和自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后,宜对道德风险程度不同的给付性保险采不同态度。对于一般给付保险,采同意主义替代保险利益原则;对于死亡给付保险,兼用同意主义与保险利益原则,其中团体死亡给付保险例外地排除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对于死亡给付保险利益的主体,应修改为受益人,并扩张具体归属对象,将非婚同居者、特定商业关系和人寿保险信托的受托人纳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利益 同意主义 一般给付性保险 死亡给付性保险
原文传递
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体系定位与诉讼构造
10
作者 冉崇潇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6-176,共11页
从目前的理论和实务考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存在适用范围不明、规范构造不清、判决内容模糊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考察德国法上有关“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区分理论,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当事人要求行政机... 从目前的理论和实务考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存在适用范围不明、规范构造不清、判决内容模糊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考察德国法上有关“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区分理论,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法院对其规范构造的审查要遵循“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是否应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三阶层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依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弹性,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分别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低强度审查模式与高强度审查模式两种并存的司法审查强度,并继而形塑出程序性判决与实体性判决的规范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一般给付判决 诉讼标的
原文传递
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 被引量:13
11
作者 杜景林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1-58,共8页
现代买卖法对出卖人买卖标的无瑕疵担保义务的认定采"履行说",即课加出卖人以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出卖人必须使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以此实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综合于合同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 现代买卖法对出卖人买卖标的无瑕疵担保义务的认定采"履行说",即课加出卖人以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也就是出卖人必须使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以此实现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综合于合同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的转变。货物瑕疵检验和通知义务以及货物减价虽然表现为外在的独立化,但这并不妨碍统合的实质,因为这些制度的适用都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已经实现统合,其法律技术连接点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付(与合同相符)以及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取法律效果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法 瑕疵担保责任 无瑕疵给付 一般给付障碍法 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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