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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已满七十五周岁不适用死刑”条款的理解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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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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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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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6-1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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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论是采用"广义说"还是"狭义说"来界定,都可能会指:只要是在审判阶段属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即可,都不会影响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认定范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立法依据是以平均寿命来综合考虑的。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修改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无疑是扩大了免死的限制条件范围,也却相应地也缩小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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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死刑
七十五周岁
刑法修正案(八)
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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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ath
Seventy-five Years Old
Criminal Amendment (eight)
Especially Brutal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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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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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条款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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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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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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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4年第2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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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49条第2款的规定标志着在刑事立法上对老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认可,这点值得肯定,但已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却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年龄设置偏高,导致司法实践中恩惠到的老年人少之又少;二是老年人免于适用死刑可能导致司法实践僵硬,不利于应对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复杂情况。再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界定不明不易认定,也与通常的刑法定罪逻辑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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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七十五周岁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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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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