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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
1
作者
刘建平
庞少华
《长江论坛》
2016年第2期72-74,共3页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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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性立法
科学化
立法法第
七
十三条
七类不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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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
1
作者
刘建平
庞少华
机构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办
出处
《长江论坛》
2016年第2期72-74,共3页
文摘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关键词
地方性立法
科学化
立法法第
七
十三条
七类不当条款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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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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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错误与赘叙:地方性法规失当之七类情形
刘建平
庞少华
《长江论坛》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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