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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三年有效期满对重新申请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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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 2003年第12期8-8,11,共2页
为做好企业重新申请产品免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11月6日发布了《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该规定共11条。为便于企业掌握规定的精神,本刊将有关条款介绍如下:
关键词 免检产品 三年有效期 重新申请工作 申请条件 免检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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