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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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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权 王勤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5-19,共5页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其根本特征是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的逻辑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责任政府的组织建设从责任开始,根据政府履责的需要决定政府权力的配置,以责任勘定...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其根本特征是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的逻辑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责任政府的组织建设从责任开始,根据政府履责的需要决定政府权力的配置,以责任勘定政府权力的约束边界,按照履责的需要建构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因此,责任政府的建立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两者关系向民主政治的回归。政府的三项基本组织活动——决策、执行与监督适度分离,有利于政府高效地履责,也有利于对政府进行有效的问责。责任政府应该实现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分置与协调,同时建立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立与制约体系。政府问责制作为责任政府得以实现的关键机制,在于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通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领导真正成为各级政府履责的核心力量,推动责任政府建设,因此,责任政府建设的关键又在于政府问责制的确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政府 权力本位 任本位 权关系 三责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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