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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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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瑞 韩天竹 《淮阴工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6期28-35,共8页
“岔路口条款”作为防止双重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发生国际投资争端时如何抉择国内诉讼与国际仲裁方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条款规定,当投资争端出现时,投资者或诉诸东道国法院,或向国际仲裁庭申请。只能选择一次,并且在选定之后不能更改,... “岔路口条款”作为防止双重诉讼程序的条款,在发生国际投资争端时如何抉择国内诉讼与国际仲裁方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条款规定,当投资争端出现时,投资者或诉诸东道国法院,或向国际仲裁庭申请。只能选择一次,并且在选定之后不能更改,该条款规定于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争端解决部分。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权利,更是为了防止投资者通过双重程序而不当获益,以保护东道国的利益。当投资者就同一争端诉诸东道国法院后又申请国际仲裁,“岔路口条款”理应启动。但是,对这一过程中的主体、标的、诉因三种要素是否完全一致的判定标准,要依靠仲裁庭根据个案进行解释。仲裁庭常常采取严格解释,认定投资者的行为不构成启动“岔路口条款”的条件,仲裁庭将继续受理争端。这种情形,使得“岔路口条款”形同虚设。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对“岔路口条款”适用进行具体分析,总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立足我国实情,对我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提出改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边投资条约 岔路口条款 三重同一标准 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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