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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上游居民接受生态补偿意愿及其偏好研究——以新安江流域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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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慧明 毛狄 沈满洪 《生态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6期6633-6643,共11页
上游居民实践中甚少收到生态补偿资金,流域生态补偿的普惠性亟需提高。普惠的生态补偿不仅要增加上游居民的获得感,还要通过准确把握上游居民接受生态补偿意愿及其偏好让他们得以获得与生态增益行为贡献相匹配的补偿。以中国首个跨省流... 上游居民实践中甚少收到生态补偿资金,流域生态补偿的普惠性亟需提高。普惠的生态补偿不仅要增加上游居民的获得感,还要通过准确把握上游居民接受生态补偿意愿及其偏好让他们得以获得与生态增益行为贡献相匹配的补偿。以中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例,基于条件价值法研究了上游居民接受生态补偿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上游地区基于居民最小受偿意愿的合意生态补偿规模约为165.60亿元/a,其中浙江淳安县和安徽黄山市的合意受偿规模分别为44.32亿元/a和121.28亿元/a。(2)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随其年龄和家庭人口数的增加而提高,农村居民的补偿诉求比城镇居民更高,收入变化带来的受偿意愿边际变化约为0.04。(3)淳安县居民受到的环境规制强度偏高,他们的受偿意愿也更高;上游居民参加环保志愿活动的频率与他们的受偿意愿正相关。(4)上游居民感知的政府环保投入负担与实际负担不匹配,流域政府需增加有效生态公众宣传以实现政府环保投入和治理成效的价值。(5)异地移民就业安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补偿资金缺口压力和地方有效就业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安江流域 上游居民 生态补偿 条件价值法 受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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