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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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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崇专 梅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7-106,共10页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刑法体系化,偏离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消解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从司法实务和行政实践观察,该条款采取的行刑反转模式已经显现弊端,导致逃税罪实际处理模式不一、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查税权力混淆。当前,应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积极预防性立法理念,对该条款进行完善和修正,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同时设置条款适用的数额上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逃税行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制裁 积极预防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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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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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冰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2-50,共9页
将“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置于执法实践中予以考察,可以发现这一制度目前存在认定标准混乱和执法程序缺失的实践隐忧。或是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导致实务中未... 将“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置于执法实践中予以考察,可以发现这一制度目前存在认定标准混乱和执法程序缺失的实践隐忧。或是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导致实务中未对只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与具有裁量空间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加以明确区分,而是将二者均纳入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我国实定法中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条款采用散落式规定方式,学界对构成要件的设定也未达成一致,因此无法形成为行政执法适用所正确采纳的统一认识,也尚未构建起规范适用的环境。为有效指导行政执法的具体适用,应明确“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双重逻辑内涵:在形式层面,行政违法行为不成立;在实质层面,若存在不予处罚事由,可排除行为违法性。对此,有必要厘清“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规范群,据此提出我国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体系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法 应当不予处罚 构成要件 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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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税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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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早兴 罗素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5-53,共9页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一前置条件实现对逃税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要求客观上完成罚款的缴纳,但不妨碍行为人行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与行为人内...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一前置条件实现对逃税行为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受行政处罚”要求客观上完成罚款的缴纳,但不妨碍行为人行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与行为人内心是否主动悔罪无关。逃税罪立法中该前置条件的限制适用情形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并不冲突,其中规定的“五年内”的起算时间点应考虑所受处罚的种类及其具体执行情况。这一前置条件以行政处置手段影响对逃税行为法益侵害的终局评价,故在逃税案初犯处理过程中,行政处理程序应前置于刑事追诉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理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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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不予直链”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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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沁心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1期73-84,共12页
平台封禁行为作为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在本市场巩固市场力量、跨平台取得优势的策略行为广泛存在,有悖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过程性目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终极目标。传统反垄断规则适用于以“不予直链”为代表的封禁行为存在困境,应当... 平台封禁行为作为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在本市场巩固市场力量、跨平台取得优势的策略行为广泛存在,有悖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过程性目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终极目标。传统反垄断规则适用于以“不予直链”为代表的封禁行为存在困境,应当引入关于设置技术障碍的滥用行为类型,构建“基础市场-传导市场”双层次的相关市场界定模式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分析对目标市场的影响。基础市场和传导市场的基准产品选择应分别体现封禁方所受竞争约束和被封禁方需求,基准产品间的关联度决定市场力量在传导市场的传递效果,继而考察竞争者损害向目标市场竞争损害的转换效果,最终确定设置技术障碍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直链 传导市场 基准产品 竞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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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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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4期45-46,共2页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9号),在人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国防...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9号),在人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起草了《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处罚清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不予处罚 政策解读 行政执法 审慎监管 市场活力 国防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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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川商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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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3期48-48,共1页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不予处罚 营商环境 商务领域 免予处罚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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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施行
7
作者 李青山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24年第1期6-6,共1页
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企业在应急管理领域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以此推动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审慎执法。《清单》综合考虑... 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企业在应急管理领域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以此推动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审慎执法。《清单》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共将23项轻微违法事项列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企业安全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柔性执法工作指引,是坚持执法与服务、普法与教育并重、坚守安全发展底线的基础上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柔性执法 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 应急管理 工作指引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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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及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国动办综[20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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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4期13-29,共17页
各市(县、区)国动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9号),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 各市(县、区)国动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9号),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实际,省国动办制定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 不予处罚 社会创造力 直属单位 城乡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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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规范进路
9
作者 包爱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S01期20-29,共10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这一制度经法律确立之后,各领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如何具体适用。在生态环境领域,这一制度是平衡环境领域的利益冲突、推进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促进环境重惩体系轻缓化实施的重...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这一制度经法律确立之后,各领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如何具体适用。在生态环境领域,这一制度是平衡环境领域的利益冲突、推进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促进环境重惩体系轻缓化实施的重要举措。然而,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还有极大的空间需要进行完善。从现有实践来看,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轻微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免罚清单适用的机械性、教育程序规范的欠缺性等问题,亟需从明确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内涵、完善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制度、规范不予处罚的教育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以保证这一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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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局行政处罚政策放宽,被困电梯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救援、没有依法依规保养的有条件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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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电梯工业》 2024年第1期27-27,共1页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特此通知。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 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依法依规 有效期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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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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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0期21-25,共5页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四川省司法厅 放管服 不予处罚 行政裁量权基准 国务院办公厅 轻微违法 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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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制度的实践及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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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雾晨 曹晓凡 张健 《环境保护》 CAS 2023年第4期38-41,共4页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其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两种含义,对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收集了各省级生态环...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其包括“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两种含义,对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收集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不予处罚规定和事项清单,以及公开发布的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梳理了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的实践情况。从准确把握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的区别、严格不予处罚的调查取证、加强不予处罚时的教育等方面提出生态环境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实施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 不予处罚 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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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引发“程序空转”的困境和出路
13
作者 万欣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7期67-71,共5页
不予受理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所提之诉拒绝审理而作出的否定性裁判。经实证研究表明,在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实践中仍存在失当不予受理情形,进而导致程序空转困境,严重制约诉权行使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文章立足于不予受理的... 不予受理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所提之诉拒绝审理而作出的否定性裁判。经实证研究表明,在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实践中仍存在失当不予受理情形,进而导致程序空转困境,严重制约诉权行使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文章立足于不予受理的价值和功能,经由对诉讼要件和诉讼程序的审视,提出为促进程序空转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理论层面要将一元化的审查要件精细区分,制度层面须去除不予受理裁定,实践层面应完善审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受理 程序空转 诉讼要件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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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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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新云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9期184-188,共5页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至今,虽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和遏制虚假仲裁现象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难以全面承担起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责任。近五年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复审案件的汇总分析显示,案外人申请...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施行至今,虽为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权益和遏制虚假仲裁现象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难以全面承担起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责任。近五年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高院复审案件的汇总分析显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目前呈现出案件数量少、案由集中且标的额较大、法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比例较高等现状,并且存在仲裁案外人主体范围模糊、证明标准不合理、不能有效防止案外人滥用权利和对案外人保护范围有限等制度短板。其中的破局之道则在于明确案外人主体范围、合理调整证明标准、加强法院对于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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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不符合要求可以不予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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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松伟 《中国招标》 2023年第3期49-49,46,共2页
问题: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 问题:供应商没有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提交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吗?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为了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受理 供应商 证明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 财政部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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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重复质疑可以不予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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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松伟 《中国招标》 2023年第3期48-48,46,共2页
问题: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问题重复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吗?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首先要看采购文件有没有特别规定。
关键词 不予受理 采购文件 代理机构 采购程序 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招标》 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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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皖市监法[2023]1号)
17
作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6期14-17,共4页
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 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现将《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 直属单位 轻微违法 长三角地区 安徽省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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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18
《中国食品》 2023年第4期153-155,共3页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程序 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 不予处罚 上级文件 审慎监管 轻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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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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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7期44-44,共1页
晋市监规发〔2023〕5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已经2023... 晋市监规发〔2023〕5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为进一步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已经2023年5月5日第1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2021年8月印发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晋市监发〔2021〕195号)同时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组会议 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 市场监管部门 审慎监管 省局机关 轻微违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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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京财法[2023]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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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31期16-40,共25页
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 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处罚 习近平法治思想 北京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方式 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工作 财政领域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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