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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异议的处理模式与未来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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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雪松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45-50,共6页
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不仅有别于国际趋势,也与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截然不同。但立法层面的空白并未反映出司法层面的真实面貌,实践中不仅大量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而且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不... 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不仅有别于国际趋势,也与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截然不同。但立法层面的空白并未反映出司法层面的真实面貌,实践中不仅大量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而且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统一,具体可以概括为不予回应、书面答复、判决说理和单独裁定四种模式。总体而言,裁判权在管辖异议问题上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当事人的诉权难以得到最低标准的程序保障,未来的改革仍需克服制度障碍,秉持着两项原则从六个方面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管辖异议 不予回应 书面答复 判决说理 单独裁定 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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