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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域的涉税“举报—答复”法律关系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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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祥志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2-66,共5页
本文从"举报—答复"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入手,通过案例解读了涉税举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即"举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不予答复是否改变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否侵犯举报人的"知情权&... 本文从"举报—答复"之间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入手,通过案例解读了涉税举报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即"举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不予答复是否改变举报人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否侵犯举报人的"知情权"和"受奖励权"、如何判断举报人提起复议申请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税举报 不予答复 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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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论——基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之展开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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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41-152,共12页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中的"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以一种消极方式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之状态,与"不予答复"相当;而"拖延履行"则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终结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之状态...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中的"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以一种消极方式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之状态,与"不予答复"相当;而"拖延履行"则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终结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之状态。在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方式上,《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只有"程序性裁判"之内容,但基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经济、实效的行政救济之理念,未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当例外承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实体性裁判"的合法性。"行政不作为"并不当然构成行政违法,它不等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拒绝履行"之行政行为,应当适用撤销判决再加重作判决。为了减少行政相对人将来可能遭受的"诉累",法院可以在重作判决的主文中为行政机关添加若干限制性"指示"。对实务中出现的"拒绝履行"若干变种的加以讨论,则有助于法院正确适用履行法定职责之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 拒绝履行 不履行 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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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客规》的几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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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 2021年第3期26-26,共1页
与旧《客规》相比,新《客规》改动较大,有几个疑问烦请解答。1.第二十三条: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 与旧《客规》相比,新《客规》改动较大,有几个疑问烦请解答。1.第二十三条: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视为同意 客运班线 内反馈 不予答复 疑问 受理 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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