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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规制个体自决事务的限度——以“不优先救母入刑”案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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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10-216,共7页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泛刑罚化现象和趋势,是当代国家普遍面临的实践难题。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社会治理泛刑罚化的问题。问题的核心之一便是,刑罚在社会治理中如何面对和处理涉己的个人自决事务... 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泛刑罚化现象和趋势,是当代国家普遍面临的实践难题。在中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社会治理泛刑罚化的问题。问题的核心之一便是,刑罚在社会治理中如何面对和处理涉己的个人自决事务。涉己的个人自决事务属于伦理自决议题,涉他的个人自决事务属于道德自决议题。以"不优先救母入刑"案为例,母亲、女友同时落水、同困火场,先救谁是一个艰难的伦理自决议题。不审慎地采用刑罚手段处理伦理自决议题,会面临和产生诸多的障碍与问题。刑罚规制个体自决事务需要处理三个阶段的问题:首先是规制范围,需要理解和区分涉他的个体自决与涉己的个体自决,避免错误地对待和处理涉己事务产生的伦理责任,以保护个体自主性;其次是责任追究,需要在规制范围限定的基础上明确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注意责任转化的条件,以确保刑罚的可证立性;第三是追责后果,需要确保刑罚的规制不致导致社会塑造和提升的目标落空,进而错失法律及其实践对道德主体的道德形象与能力的塑造与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伦理自决 罚化 社会治理 美好生活 不优先救母入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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