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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旁观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以民事救助义务的确立为视角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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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唱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73-76,共4页
对于没有特殊身份和关系的旁观者见危不救的行为能否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问题,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之争。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我国古代法律规定以及民商法内部海商法领域考察,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确立一定范围内的一般民事救助义务,保护受... 对于没有特殊身份和关系的旁观者见危不救的行为能否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问题,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之争。本文从比较法角度、我国古代法律规定以及民商法内部海商法领域考察,我国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确立一定范围内的一般民事救助义务,保护受害者。在确立该义务时应考虑最低限度的道德并注意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旁观者 不作为侵权行为 民事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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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与作为侵权行为的边界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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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唱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78-182,共5页
作为与不作为划分常常存在困难,在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为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第一,前一不合法作为行为启动了因果链,后一行为是不作为,并构成侵权,则按后一行为定性。第二,前一行为是作为,后来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作为和不作为都导... 作为与不作为划分常常存在困难,在案件中涉及多个行为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第一,前一不合法作为行为启动了因果链,后一行为是不作为,并构成侵权,则按后一行为定性。第二,前一行为是作为,后来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作为和不作为都导致赔偿责任的,则事后的不作为被先前的作为所吸收。第三种为在前的作为是合法,而在后的不作为是不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既然是违法的,那么被告理所当然负有作为义务。通过这些方法,对不作为侵权行为进行划分,有利于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侵权行为 作为侵权行为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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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危险责任理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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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唱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6期18-23,共6页
广义的危险责任分为特别危险责任和一般危险责任,危险责任不作为侵权责任属于一般危险责任范畴。一般危险责任理论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危险是不作为侵权行为架构的中心概念,而不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是危险控制者。从各类不作... 广义的危险责任分为特别危险责任和一般危险责任,危险责任不作为侵权责任属于一般危险责任范畴。一般危险责任理论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危险是不作为侵权行为架构的中心概念,而不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是危险控制者。从各类不作为侵权行为损害分担的实践分析,其损害的分担都与主体对危险的控制有关。以此为损害分担依据,可实现填补损害、防止损害发生、节约社会成本,能实现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危险责任 不作为侵权行为 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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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发展趋势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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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唱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23-32,共10页
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 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为侵权行为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此外,确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为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国家不断增加,立法和实践中,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不断扩展,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也予以认同。为此,我国立法应顺应发展趋势,采纳行为模式,扩展不作为侵权行为范围,加强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在法律确认这一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侵权行为 发展趋势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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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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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霞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3-82,共10页
作为与不作为之分是侵权行为的重要分类,与作为相比,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复杂和困难。考诸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标准的各种理论和观点,从行为人违反义务性质的角度进行区分具有合理性,即只有违反在先的积极作为义务方构成不作为侵权行... 作为与不作为之分是侵权行为的重要分类,与作为相比,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更为复杂和困难。考诸作为与不作为区分标准的各种理论和观点,从行为人违反义务性质的角度进行区分具有合理性,即只有违反在先的积极作为义务方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因此积极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的核心问题。在观察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确立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从四个角度界定:被告与事故发生地的关系,被告与造成损害的动产的关系,被告与实际加害人的关系,被告与受害人的关系。如果不存在这些关系,法律是否需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救助义务是一个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 不作为侵权行为 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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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区分理由及其实益——兼及对不作为侵权行为归责基础的省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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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陶伯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125-132,共8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建立了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区分模式,这种区分具有历史、哲学、经济学和法学(或法律)上的理由,有助于实现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妥当平衡、有助于维持和拓展"契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二分... 我国《侵权责任法》建立了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区分模式,这种区分具有历史、哲学、经济学和法学(或法律)上的理由,有助于实现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妥当平衡、有助于维持和拓展"契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二分体系、有助于完善既有的过失侵权行为理论和过失侵权责任体系、有助于使具体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更加合理。"先行行为"应被类型化为"先行危险行为"和"先行自愿行为"两类,诚信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或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安全保障义务被作为义务所涵括,作为义务的扩张不应采用一般条款而应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行为 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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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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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淑明 《时代法学》 2004年第6期46-50,共5页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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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滚船码头安全检查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8
作者 匡浩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78-80,共3页
[裁判要旨]码头的安全检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为在实质上降低安检标准,以致危险货物上船,而不能以发生事故的结果反推码头存在安检缺失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过合格安检的货物自燃,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危险... [裁判要旨]码头的安全检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为在实质上降低安检标准,以致危险货物上船,而不能以发生事故的结果反推码头存在安检缺失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过合格安检的货物自燃,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危险货物,按照意外事件分担损失。损失分担的主体和数额需要考察各方行为与事故之间的联系、各方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自主性、各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是否对涉案事故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失分担 危险货物 不作为侵权行为 安全检查 侵权 事故损失 裁判要旨 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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