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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事再审“不利于被告人利益启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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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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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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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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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刑法修正视野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20BFX096)
“义乌研究院”2023年度课题“‘三查融合’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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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必纠”,并不区分启动事由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或“不利于被告人利益”,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运行规范等都为实现纠错功能而运转。为维护法的安定性、法的权威性,应回归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确立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评价在刑事司法程序运行中的价值,夯实刑事再审的客体内容,厘定生效裁判效力的涵摄范围;为禁止法院、检察院为“不利于被告人利益”而启动再审程序。实质上,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应确立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同一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形式上,明确“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启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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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的安定性
刑事再审
既判力
不利于被告人利益
启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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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bility of the law
criminal retrial
res judicata
detrimental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defendant
reason for trial ini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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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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