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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不利于被告人利益启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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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琦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1,共9页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必纠”,并不区分启动事由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或“不利于被告人利益”,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运行规范等都为实现纠错功能而运转。为维护法的安定性、法的权威性,...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错必纠”,并不区分启动事由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或“不利于被告人利益”,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运行规范等都为实现纠错功能而运转。为维护法的安定性、法的权威性,应回归刑事诉讼客体理论,确立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评价在刑事司法程序运行中的价值,夯实刑事再审的客体内容,厘定生效裁判效力的涵摄范围;为禁止法院、检察院为“不利于被告人利益”而启动再审程序。实质上,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应确立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同一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形式上,明确“不利于被告人利益”的启动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安定性 刑事再审 既判力 不利于被告人利益 启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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