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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间给予不动产的约定之性质及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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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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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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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319-132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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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夫妻间给予不动产约定是附随身份的财产关系,财产法的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情形与赠与关系类似,但一个为共同行为,一个为双方行为,两者的合同目的、针对标的都不相同,因此不应一味地等同。根据不同情形,对约定的性质有三种定性,分别为隶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与普通赠与。在效力方面,区分内外效力。否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确立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目的性扩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逃避债务,一方为赠与时,第三人具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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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
不动产权属约定
情势变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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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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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间房产给予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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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名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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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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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1-14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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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夫妻债务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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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夫妻约定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此种约定原则上既不构成债法上的普通赠与或特殊赠与,也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是家庭法上的一种特殊赠与,即夫妻间基于婚姻之给予。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宣示此类约定均属赠与,但下级法院在个案中通过法定撤销权扩张、欺诈的宽松认定、合同目的落空理论的运用等多种方法,令赠与方配偶在赠与履行完毕后仍能撤销或解除交易,从而实现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设夫妻间无名给予制度相似的法律效果。不过,这些变通适用方法在解释论上过于牵强,理应借鉴域外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我国的夫妻间特殊赠与制度。在此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赠与方配偶在给付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给付后满足特定条件可援用法定撤销权或情事变更规则请求返还;就外部效力而言,夫妻间特殊赠与等同于债法上普通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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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赠与
不动产权属约定
基于婚姻之给予
法定撤销权
情事变更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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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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