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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房价收入比的中国城市住宅不动产泡沫测度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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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晃 杨朝军 《软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19-123,共5页
基于永久性收入理论,引入家庭可支配预期收入增长率,构建了家庭对房产的可支付模型,推导出房价收入比的动态泡沫临界值区间,利用2002~2013年数据对中国36个城市不动产市场价格泡沫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本地居民可支配收入... 基于永久性收入理论,引入家庭可支配预期收入增长率,构建了家庭对房产的可支付模型,推导出房价收入比的动态泡沫临界值区间,利用2002~2013年数据对中国36个城市不动产市场价格泡沫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本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对房价收入比泡沫临界值具有重要影响,并呈正相关,实证分析表明中国城市动态临界值区间是6.33~11.62,城市住宅不动产市场呈结构性泡沫;城市住宅不动产市场价格泡沫存在由东部向中西部、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间的传导,2012年开始,部分二、三线城市出现去泡沫化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价收入比 不动产泡沫 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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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房价和租金视角的中国住宅不动产泡沫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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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晃 杨朝军 《管理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3-96,共4页
文章基于住宅不动产的金融资产属性,采用未来现金流贴现模型,从理论上推导、归纳出住宅不动产价格泡沫存在的条件。利用全国36个大中城市1999—2019年的季度非平稳面板数据,采用非平稳面板数据计量方法,对城市间房价与租金关系进行了实... 文章基于住宅不动产的金融资产属性,采用未来现金流贴现模型,从理论上推导、归纳出住宅不动产价格泡沫存在的条件。利用全国36个大中城市1999—2019年的季度非平稳面板数据,采用非平稳面板数据计量方法,对城市间房价与租金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非平稳面板数据计量方法的使用,极大的增加了样本容量,大大提高了实证的准确性和可信性。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城市间住宅不动产市场存在很强的联动性;中国住宅不动产存在泡沫;2010—2014年,中国住宅不动产市场存在去泡沫化现象;2015—2019年存在泡沫扩大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宅不动产泡沫 房价和租金 非平稳面板计量 联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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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价值投资视角的住宅不动产价格泡沫研究——以上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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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晃 杨朝军 《管理现代化》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31-33,共3页
基于住宅不动产的金融属性,采用价值投资的经典模型,从理论上推导出住宅不动产的理论价值。利用2009-2012年的月度数据对上海16个区1619个样点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得出结论:(1)上海住宅不动产市场存在结构性泡沫;(2)住宅不动产的泡沫程... 基于住宅不动产的金融属性,采用价值投资的经典模型,从理论上推导出住宅不动产的理论价值。利用2009-2012年的月度数据对上海16个区1619个样点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得出结论:(1)上海住宅不动产市场存在结构性泡沫;(2)住宅不动产的泡沫程度与其位置和中心城区的距离成正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价格泡沫 住宅价格 价格泡沫 住宅价格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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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不动产价格泡沫之比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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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斐 林左裕 《金融》 2016年第4期130-147,共18页
在中国大陆贷款利率及不动产相关税负长期偏低之下,住宅产品的投资需求不断上升,使得房价一路高涨。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推出一系列以抑制房价为主要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由于中国大陆地幅辽阔,各地的不动产市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发展... 在中国大陆贷款利率及不动产相关税负长期偏低之下,住宅产品的投资需求不断上升,使得房价一路高涨。截至2010年,中国大陆推出一系列以抑制房价为主要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由于中国大陆地幅辽阔,各地的不动产市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发展各异,因此本文选择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具区域发展代表性的重点城市作为研究对象。本文以基本价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距作为泡沫程度的估计,计算这三个城市2007年至2012年的房价泡沫情况。藉由这三个城市的不动产市场泡沫情况,通过共整合分析来探讨中国城市不动产价格泡沫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显示,人均可支配收入、金融机构各项信贷总额都与不动产价格泡沫具有正向关系,不动产价格泡沫则对其本身具有负面影响,而抵押贷款利率与不动产价格泡沫先是正向而后转为负向的关系。研究结果建议政府在针对不同城市之房价泡沫处理上,宜针对城市的特性对症下药,方可能得到预期的政策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价格泡沫 基本价值 资本还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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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不动产税制之建构及不动产市场之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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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茂荣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19-37,共19页
不动产税包括财产税和所得税。因传统意义之财产税与孳息所得税有重复课征的情形,所以,不动产财产税与一般财产税一样,其课征之妥当性渐渐受到质疑,检讨其存废。后来透过重新建构其课征之理论依据在于内部化其开发与使用之社会成本,将... 不动产税包括财产税和所得税。因传统意义之财产税与孳息所得税有重复课征的情形,所以,不动产财产税与一般财产税一样,其课征之妥当性渐渐受到质疑,检讨其存废。后来透过重新建构其课征之理论依据在于内部化其开发与使用之社会成本,将之保留下来。该理论基础之重建,影响其合理税负之认定基准及其税收管辖权之归属,以及其税收之正当支用项目。由于不动产含土地及其定着物(房屋),所以在其税制之规划上有分别对土地及房屋课税的税制。又土地与房屋之交易所得的税制,可能采与一般所得分离课税,也可能采综合课征。鉴于房屋原则上应只会折旧,除因通货膨胀或建造成本涨价,而得重估其价值外,应不会涨价。唯因传统上土地及其定着物多合并定价,以致习惯上认为房屋会与土地同步涨价。这影响到不动产所得税制的规划。特别是在不动产价格超出其生产力所能支撑之价位时,因其所得其实是由泡沫所形成,所以除应对之课征重税,以除去其泡沫所得外,并应将对该所得所课征之税捐,用于因不动产价格泡沫化,而特别受害之低收入者。是故,其课税所得不适合用为经常性之支出,而应用来兴建社会住宅,或应储备来支应将来不动产泡沫破灭时引起之财政需要。如真认为有调控不动产价格之需要,应利用金融工具,而非税捐工具,抑制炒作或囤积,以促进其租金之市场均衡价格的早日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财产税 不动产所得税 不动产交易税 不动产泡沫价格 租金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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