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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
1
作者 张国敏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103-106,共4页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这既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是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要求。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该规则。从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意义出发,对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及...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这既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的逻辑结果,也是保护第三人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的要求。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该规则。从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意义出发,对我国物权法中的权利正确性推定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权利救济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权利正确性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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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制度研究——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视角 被引量:3
2
作者 朱健辰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1-49,92,共10页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登簿后其记载事项被推定与真实的权利主体与物权状态一致。推定力的适用对象应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登簿后其记载事项被推定与真实的权利主体与物权状态一致。推定力的适用对象应当是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依法均可以被推翻,其更正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的推定力,而对记载事项的推翻最终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实现。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在民事诉讼中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对象 证明力 更正登记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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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权利推定对不动产上占有的适用——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419条 被引量:5
3
作者 姜战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12-20,共9页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以下简称《建议稿》) ① 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上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而从占有制度之价值在现代社会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看 ,此种规定是不合适的 ,不利于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以下简称《建议稿》) ① 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上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而从占有制度之价值在现代社会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看 ,此种规定是不合适的 ,不利于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衡量 ,从不动产上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 ,以及比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均不支持《建议稿》的规定。应修改《建议稿》的规定 ,使占有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财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制度价值 不动产 占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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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 被引量:22
4
作者 朱广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9-105,共7页
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是一种举证负担规范,只能于诉讼上发挥减轻证明负担的作用,不能终局性地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权利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实则发端于同一根源,即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彰显物权的机能。由其性质所... 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是一种举证负担规范,只能于诉讼上发挥减轻证明负担的作用,不能终局性地解决权利归属问题。权利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实则发端于同一根源,即占有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彰显物权的机能。由其性质所决定,权利推定必须以物权法上的权利变动规范为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或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构成权利推定(力)的基础材料。将推定力看作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或出发点,乃本末倒置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占有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 举证负担规范 公信力 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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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功能的现实影响
5
作者 王永亮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6年第1期28-35,共8页
不动产登记功能的发挥并不完全仰仗于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初衷。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各地登记机关的地方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动产登记功能的发挥。笔者以夫妻财产权属状况、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以及继承人范围对此予以说明。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机关 继承人范围 房屋登记办法 权利 代理人 房地产登记 民法通则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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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占有的权利推定
6
作者 金秋桦 《改革与开放》 2011年第11X期23-23,共1页
依据证据法的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需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 依据证据法的原则,任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张事实存在的,需负举证责任。但对于占有,各国法律规定了一些事实推定,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一、占有的权利推定的概念所谓推定,就是指依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 占有人 举证责任 不动产物权 物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 继续占有 他物权 辅助人 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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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7
作者 罗晓静 《法律适用》 2004年第9期46-47,共2页
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是民法占有效力的核心之一,目前学术界对其适用范围有较大的争议,但论述透彻者很少,有的文章虽进行了深入论证,但对占有基础理论的认识上有偏差,得出的结论也欠合理。本文的写作目的一方面要讨论占有权利推定在... 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是民法占有效力的核心之一,目前学术界对其适用范围有较大的争议,但论述透彻者很少,有的文章虽进行了深入论证,但对占有基础理论的认识上有偏差,得出的结论也欠合理。本文的写作目的一方面要讨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到底能否适用、范围有多大,另一方面要澄清对占有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权利 不动产 民法 权利 物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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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 被引量:54
8
作者 程啸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524-539,共16页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动产善意取得 公信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主义 法律行为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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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被引量:11
9
作者 王富博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78-81,共4页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包括错误登记和漏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或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包括错误登记和漏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或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例中,基于公信所具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及保护善意相对人效力,不动产登记瑕疵使不动产实际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瑕疵 物权法 立法例 公示公信原则 权利 善意相对人 簿记 登记机关 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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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10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23期27-27,共1页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应当区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信赖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权利事项错误才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善意取得 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效力 当事人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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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而不及于事实 郑磊诉吴重凡财产权属案
11
作者 王忠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18-120,F0003,共4页
[案情] 2002年11月15日,原告郑磊(甲方)与被告吴重凡(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以下称诉争房屋)系甲方的住房,由于甲方无北京市户口,故以乙方名义购房,但甲方付款、甲方管理使用。二、乙方对该房产... [案情] 2002年11月15日,原告郑磊(甲方)与被告吴重凡(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以下称诉争房屋)系甲方的住房,由于甲方无北京市户口,故以乙方名义购房,但甲方付款、甲方管理使用。二、乙方对该房产不具有任何产权、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不得就该房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主张 效力 登记簿 权属 财产 甲方 协议书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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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研究——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3
12
作者 钟笑然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第41期141-143,共3页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是登记制度的核心和不动产交易中的关键。现有《物权法》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该问题在理解和适用中的分歧。而新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却在登记簿效力问题上只字未提,可谓一大缺失。该条例应增加有关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问题是登记制度的核心和不动产交易中的关键。现有《物权法》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该问题在理解和适用中的分歧。而新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却在登记簿效力问题上只字未提,可谓一大缺失。该条例应增加有关不动产登记簿效力的规定,明确其具有推定效力且不具有公信力,我国不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暂行条例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交易 《物权法》 登记制度 效力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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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 被引量:10
13
作者 崔建远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7-50,共14页
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 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若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适用公信原则,若非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不应适用公信原则,而采用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此种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当然存在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不动产 登记 公信力 权利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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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属审查规则 被引量:1
14
作者 肖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1期99-104,共6页
【裁判要旨】尽管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属推定效力,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意义不应忽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抵押财产权属时依法审验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交验权属证书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 【裁判要旨】尽管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属推定效力,但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意义不应忽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抵押财产权属时依法审验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交验权属证书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并说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合理原因,否则应视为缺乏登记要件;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或第三人欠缺抵押条件仍共同申请抵押登记的,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登记 权属证书 审查规则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 效力 法律意义 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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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效力三题 被引量:1
15
作者 蒋岩岩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37-42,共6页
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 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纠纷对这些效力提出了何种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人 不动产抵押登记 债权人 放债人 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合同 第三人 优先受偿 善意取得 抵押物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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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16
作者 石晨谊 《中国房地产》 2019年第13期39-41,共3页
地方上经常遇到相对人以缺乏权属来源材料、程序瑕疵等事由申请撤销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撤销登记并非独立的登记类型,应依行政行为的纠正法理来撤销,但由于涉及相对人利益,法院不得以程... 地方上经常遇到相对人以缺乏权属来源材料、程序瑕疵等事由申请撤销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撤销登记并非独立的登记类型,应依行政行为的纠正法理来撤销,但由于涉及相对人利益,法院不得以程序瑕疵撤销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机构不得擅自撤销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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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判断的时点 被引量:9
17
作者 鲁春雅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30-135,共6页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时点应区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客观时点和取得人善意的主观时点,前者应以不动产登记时为准,后者一般情形下以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准,如果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的,则以该时点为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为推...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时点应区分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客观时点和取得人善意的主观时点,前者应以不动产登记时为准,后者一般情形下以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准,如果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的,则以该时点为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为推定善意,取得人应负有必要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 客观善意时点 主观善意时点 善意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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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 被引量:15
18
作者 梁慧星 《时代法学》 2005年第2期5-16,共12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 2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本刊在此基础上,特约请梁慧星等专家学者就该草案以及物权法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 权利原则 返还请求权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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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的三重体系透视 被引量:4
19
作者 朱广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4-30,共7页
从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其他法律等三重体系视角透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总则在整合、修补现行物权法总则性规定上尚存在诸多体系性缺陷。在不动产登记法已完全自成一体的发展趋势下,物权编不应再对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则作出任何规定。... 从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其他法律等三重体系视角透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总则在整合、修补现行物权法总则性规定上尚存在诸多体系性缺陷。在不动产登记法已完全自成一体的发展趋势下,物权编不应再对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则作出任何规定。在物权编已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作出一般规定时,除确有必要的例外规定外,个别不动产物权不应再对登记要件主义作重复性规定。物权编应剔除《物权法》上的宪法性规定,合理处理与民法总则的体系关系。在物权保护上,物权编应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为便利物权的保护,应当对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总则 不动产登记 物权请求权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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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物权效力 被引量:1
20
作者 左跃林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年第6期75-77,133,共4页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需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无实质区别,同样属于婚姻自治的范畴,也应当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导致的物权登记状态与权属不一致,可借由不动产善意取得... 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无需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无实质区别,同样属于婚姻自治的范畴,也应当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导致的物权登记状态与权属不一致,可借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进行保护。债权人对登记簿并没有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主张对登记簿的信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离婚协议 登记簿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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