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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洲医药、生物技术领域不可专利客体的演变及启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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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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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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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34-14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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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利制度研究"(编号:13YJC820112)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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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关于医药、生物技术领域不可专利客体的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如出一辙。然而,近些年来,欧洲专利局通过狭义解释第53条,极大限缩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这是欧洲为了发展经济,在综合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后作出的理智选择。通过详细分析欧洲专利局的具体做法、动因及结果,认为,在我国域内创新活跃的领域,也应狭义解释不可专利客体,发挥专利法本应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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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药
生物技术
不可专利客体
《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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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harmaceutical
biotechnology
non-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s
Article 53 of European Patent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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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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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洲及中国在医药、生物领域不可专利客体方面的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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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敏楠
Astrid 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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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欧洲专利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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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6期92-9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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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欧洲专利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不可专利客体进行了规定。对于医药、生物领域的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践各有不同。了解EPO和CNIPA各自的实践和标准,有利于申请人在欧洲、中国进行恰当而深度的专利申请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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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洲专利公约
中国专利法
不可专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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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Chinese Patent Law
non-patentable subject-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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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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