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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冲突法立法局限性之克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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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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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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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7-10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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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AFX0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ZD2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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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冲突法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冲突法立法之滞后性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生动性之间矛盾、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冲突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弥补。《法律适用法》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补缺功能难以承担克服其滞后性的重任,我国今后的立法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采取“应然法—实体法”的二元逻辑结构共同克服其滞后性。冲突法立法之不合目的性是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例外性规定以及增强准据法正当性与合理性措施进行克服。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矫正功能,并完善梯次选择性冲突规范,增加结合性冲突规范,改造保护性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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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冲突法
滞后性
不合目的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
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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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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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制定法的局限及其补救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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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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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师专学报》
1998年第1期67-6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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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制定法的含义 制定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是“判例法”的对称,即“成文法”,指由国家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如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等;另一方面,它是“自然法”的对称,即“实在法”,西方法学家认为是指各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是根据经验事实制定,而且确有法律效力的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这里所说的“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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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制定法
类推
法律解释
案例
法理
政策
社会公共利益
滞后性
习惯
不合目的性
不周延性
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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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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