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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解释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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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磊 靳媛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2-61,共10页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 规范属性 解释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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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理论在认定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中的运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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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肖垚 《人民法治》 2016年第6期70-73,共4页
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已成为加剧我国毒品滥用问题的重要因素,而将其列为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予以打击是当前司法实务的新动向。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的共犯认定,需要依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模式,把握好犯... 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已成为加剧我国毒品滥用问题的重要因素,而将其列为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予以打击是当前司法实务的新动向。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的共犯认定,需要依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模式,把握好犯罪行为功能性支配与共犯间犯意联络内容,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正确解决好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的定罪量刑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滥用 买卖行为 共犯理论 犯意 量刑问题 贩卖毒品 犯罪行为 帮助 帮助行为 毒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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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的一般成立要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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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丰田兼彦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6期174-192,共19页
传统的因果共犯论难以解决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特殊问题,因而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的"创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作为共犯的一般成立要件,亦即,要成立可罚的(广义的)共犯,要求间接的结果引起行为本身创造了引起结果发生的不被允许的危... 传统的因果共犯论难以解决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特殊问题,因而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的"创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作为共犯的一般成立要件,亦即,要成立可罚的(广义的)共犯,要求间接的结果引起行为本身创造了引起结果发生的不被允许的危险,且该危险实现于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之中。所谓不被允许的危险,是指被创造的危险是类型性地、一般性地不被允许的危险,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的客观的结果归属要件。按照这种全新的理念,我们可以以是否创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为标准,限定不正当融资的对方的参与、不动产的二重买卖中的第二受让人的参与、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特殊情形下共犯的成立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共犯 共犯成立要件 不被允许的危险 中立行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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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犯论到法益论:帮助行为正犯化再审视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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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亚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83-95,共13页
在共犯论框架内讨论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研究思路目前存在根本性偏差,有必要摆脱共犯教义学的束缚,转而从法益论这一更为基础性的理论层面对其进行审视。基于帮助行为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差异,大体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划分为"... 在共犯论框架内讨论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的研究思路目前存在根本性偏差,有必要摆脱共犯教义学的束缚,转而从法益论这一更为基础性的理论层面对其进行审视。基于帮助行为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性差异,大体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划分为"帮助行为的绝对正犯化""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和"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三种类型,并不存在单纯的"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站在法益论立场,对于帮助行为相对正犯化立法有必要确立"以处罚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为原则,以处罚犯罪预备行为的帮助为例外"的教义学限制规则。前者与共犯论构成竞合,后者实际上属于犯罪参与的前阶段问题,应当适用预备犯的刑法教义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正犯化 法益理论 共犯教义学 犯罪参与的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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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法外空间说”的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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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中国检察官》 2015年第5期76-76,共1页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 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国内外学界历来有分歧。总体来说,存在基于自杀违法的故意杀人罪说和立足于自杀合法的无罪说的对立。故意杀人罪说认为自杀者具有违法性,只是违法性较低,需要从政策的角度例外地考虑不处罚的判断,教唆、帮助自杀从属于自杀者的违法性,因而也应当定罪处罚,与法理及事实均明显不符。无罪说认为个人有绝对的自我处分生命的自由,也缺乏充足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行为 故意杀人罪 违法性 定罪处罚 外空间 帮助他人自杀 法益侵害 共犯理论 中外法学 参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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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片面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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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赤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0期46-47,共2页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市中小企业局工作人员。2010年6月,王某与其丈夫张某商议利用王某职务之便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技改补助资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张某遂让其朋友郭某帮忙寻找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并交代郭某与企业约定30%的好处费,待补助...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市中小企业局工作人员。2010年6月,王某与其丈夫张某商议利用王某职务之便帮助企业申报国家技改补助资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张某遂让其朋友郭某帮忙寻找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并交代郭某与企业约定30%的好处费,待补助款到位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其中张某与王某得20%,郭某得10%)。郭某表示同意后,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陈某去联系企业,并告知陈某:自己以及张某需要得到补助资金的30%作为好处费,陈某的好处费可以由其自己去跟企业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 可罚性 联系企业 帮助 钱权交易 共犯理论 法益侵害 国家工作人员 补助款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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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共犯的教义学——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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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432-467,共36页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定罪量刑都有别于单独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法条的制约。尽管如此,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正...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定罪量刑都有别于单独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法条的制约。尽管如此,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正在逐渐形成共犯的教义学。本文以我国刑法学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的嬗变为经线,以共犯的基本问题为纬线,进行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独立性说 实行犯 行为共同说 从属性 共犯理论 犯罪构成 教唆行为 间接正犯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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