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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与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
1
作者
王洪平
纪力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0-90,共11页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部分地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限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丧失的法定标准,对不完全成员权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界定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之份额权的性质,基于份额权的一身专属性,否定了份额权的可退出性、可赎回性、可转让性、可抵押性、可继承性。未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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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完全成员权
收益分配
权
份额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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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承继与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
1
作者
王洪平
纪力玮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0-90,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部分地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限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丧失的法定标准,对不完全成员权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界定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之份额权的性质,基于份额权的一身专属性,否定了份额权的可退出性、可赎回性、可转让性、可抵押性、可继承性。未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完全成员权
收益分配
权
份额
权
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Law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complete membership rights
right to distribution of income
right to share
分类号
D922.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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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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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继与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
王洪平
纪力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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