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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航海过失免责之废除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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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煦
逯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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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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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21-2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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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资助项目"海事审判中的法律解释"(2010lslktfx-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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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鹿特丹规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有学者认为这大大增加了承运人的负担,我国不宜加入该公约。然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不会导致承运人的成本大幅增加,反而有利于航行事故的减少、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社会成本的降低,反映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同时,它对现今的海上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和碰撞责任制度也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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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海过失免责
鹿特丹规则
平均成本
保险费用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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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Rotterdam rules
average cost
insurance expense
incomplete fault lia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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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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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海上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
被引量: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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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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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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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3期29-3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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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985工程二--"科技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研究项目(985-H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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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当属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海牙规则》所确定的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维持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是当前海上运输业水平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做法。我国海商立法在优先考虑效率价值目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价值,在当前基本保持现状的同时,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一种渐进式的修改和完善,以推动我国海运业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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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归责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公平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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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determinative principle to carrier's liability
incomplete fault liability system
fairness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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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9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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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
被引量: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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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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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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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02-10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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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对合理分担船货双方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已在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三读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草案》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实行的是与《汉堡规则》一致的承运人严格责任制度。面对这一形势,是否应当修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通过对有关历史、现实、立法价值取向的分析,我国取消航海过失免责,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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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海过失
海上风险
不完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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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autical fault
risks from sea
liability for partial 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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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55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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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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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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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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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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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对合理分担船货双方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已在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三读的《联合国统一运输法草案》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实行的是与《汉堡规则》一致的承运人严格责任制度。面对这一形势,是否应当修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取消航行过失免责条款?通过对有关历史、现实、立法价值取向的分析,中国取消航行过失免责,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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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海过失
海上风险
不完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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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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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海商法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必要性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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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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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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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4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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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从 1893年美国《哈特法》制定以来到今天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至今仍在国际航运业中被普遍采用。通过借鉴美国 1999年 COGSA和 CMI框架文件中合理的部分 ,论述我国海商法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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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商法
承运人
"航海过失免责"
必要性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索赔方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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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emption from unpremeditated crimes in navigation or management of the ship
system of partial responsibility for unpremeditated crimes
the claimant′s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evid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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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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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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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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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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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消费导刊》
2008年第2期253-2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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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问题历来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争论焦点。本文从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存在基础、《汉堡规则》的接受情况等方面加以考察,论证现阶段应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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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海过失免责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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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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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在无人智能船舶货物运输中的废止
被引量: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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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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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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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特区经济》
2020年第5期148-15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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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智能合约研究”(L8SFB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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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人智能船舶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传统船舶的概念,将消除在船船员引起海损事故的发生。国际上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长期存在,而无人智能船舶的出现正是推动海上货物运输实行完全过失责任的强力催化剂。对无人船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并不会导致承运人营运成本的大幅增加,且有利于航行事故的减少,促进承托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和平衡,顺应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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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人智能船舶
航海过失免责
不完全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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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manned intelligent ship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Incomplete Negligenc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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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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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种提单责任基础之比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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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风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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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2年第1期57-6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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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远洋运输界和海商法界曾于《汉堡规则》制订前后,对该规则作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不少文章和译作,但内容多侧重于阐释其具体条款。本文力图另辟溪径,从规则的核心内容——提单责任基础入手,对《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剖析两者在本质和作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异同点,阐述提单责任基础重大变革的丰富内涵,为我国的海商立法、司法和从法律上接受《汉堡规则》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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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承运人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表现形式
提单
核心内容
法律根据
具体内容
免责条款
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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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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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略论海商法的若干基本原则
被引量: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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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煦
阙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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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运学院交通运输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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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69-7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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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基本原则一直是一个法学中充满争论而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民法中,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具体种类众说纷纭。而作为海商法这个特殊的部门法来说,在适用海商法而遇到法律暂无规定或者需要对法条进行进一步解释时,就必须借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但在法理上并不十分妥当。因此,从海商法具体的适用上对其作具体原则分析,从而总结出若干可以指导司法的具体原则,这对实际司法能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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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海商法》
最大诚信原则
不完全过失责任
衡平法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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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imperfect liabilities for negligence principle
equity
applic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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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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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被引量:3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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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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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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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3年第1期102-11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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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47条)、管货义务(48条)、直航义务(49条)。与此同时海商法51条又规定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项免责事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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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商法》
中国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直航义务
免责事项
承运人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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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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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自贸区试行沿海捎带的法律困境与突破
被引量: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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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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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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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0期102-10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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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自贸区建设中,允许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从事沿海捎带业务是航运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沿海捎带业务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对其试点和推广应保持谨慎态度,对该政策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应提前研判。自贸区试行沿海捎带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航运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海事司法中的人际法律冲突、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的规定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我国开放航运市场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我国依据对等原则放开沿海捎带,虽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及国际通行做法,但对未能享受该政策优惠的企业针对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亦应提前加以研判。针对沿海捎带案件所引发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问题,应避免分段适用所产生的混乱,统一适用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针对沿海捎带政策与海商法规定的冲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据立法法第十三条授权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从而在法治框架内引入沿海捎带业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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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困境
沿海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政策优惠
国际航行船舶
航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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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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