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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英国判例中的“不能”辩护事由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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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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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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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4-94,23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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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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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英国普通法中,特定类型的"不能"可以在未遂、共谋及唆使案件中充当有效的辩护事由。英国早期判例在"不能"案件中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模式,以戴尔顿案为代表的部分判例试图对两类"不能"案件作出划分并有限承认"不能"辩护事由。20世纪70年代的霍顿案借助对"不能"案件更细致的类型划分,扩大了"不能"辩护事由的适用范围,之后的诺克案和菲茨莫里斯案进一步肯定了"不能"辩护事由在共谋和唆使案件中的适用。1981年的《刑事未遂条例》旨在彻底取消"不能"辩护事由,但立法者的意图在安德顿案中遭到了上议院的抵制。直到1986年的希沃普里案判决的出台,英国法官和学者关于"不能"的争论才告一段落。戴尔顿案、霍顿案以及诺克案所奉行的客观说立场不值得学习,围绕"危险"概念做文章的客观未遂论存在论理上的困难且不合时宜,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适当限缩未遂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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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能”
不完整罪
辩护事由
未遂
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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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mpossibility
inchoate offense
defense
attempt
cons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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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6.1
[政治法律—法学]
DD916.2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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