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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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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新彦 卢煜彤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3期57-68,共12页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点。该款“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义,极易引发误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观点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场... 《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规定了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点。该款“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表述存在歧义,极易引发误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观点模糊不清,司法裁判立场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从而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合理信赖,给予相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合理规避损害赔偿的难题。具体衡量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任意解除的生效时点,应从合同持续时间与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合同的依赖程度、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几方面进行客观衡量,妥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任意解除权 生效时点 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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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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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博文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1期199-226,共28页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深刻影响着现代合同法学的发展。因保护交易自由和防止合同负担过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得以确立。然为协调双方利益和保护信赖,又必须对该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以...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深刻影响着现代合同法学的发展。因保护交易自由和防止合同负担过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得以确立。然为协调双方利益和保护信赖,又必须对该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以“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作为该规范适用的限制,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应该考虑合同的具体类型、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当事人重新寻找交易机会的时间以及合同持续的时间。考虑到继续性合同关系所涉多与基础生活、经营领域相关,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拟通过法外续造之方法引入商调整机制,使被解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续约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合同解除 合理期限 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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