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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临界期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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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欢平 谢毅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85-91,共7页
就公司破产临界期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而言,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模式主要有破产申请迟延责任模式和不当交易责任模式两种。前者虽也契合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且可抑制董事的机会主义倾向,但赋予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要求董事及时辨明公司进入... 就公司破产临界期董事对债权人责任而言,可供借鉴的域外立法模式主要有破产申请迟延责任模式和不当交易责任模式两种。前者虽也契合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且可抑制董事的机会主义倾向,但赋予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要求董事及时辨明公司进入破产临界的时间并及时申请破产是对董事不合理的要求。后者不仅契合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理论,且具有赋予董事更多选择权、更合理考虑商业风险的存在和与我国办理破产能力更适配等制度优势,是我国构建相关制度宜采用的规则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临界 不当交易责任 破产申请迟延责任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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