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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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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博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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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慕尼黑大学
德国帕绍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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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32-52,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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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80808019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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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三分编中包含有关准合同的规定,这是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侵权法则独立为另一编。该体系遵从罗马法传统,区分合同、侵权和准合同。与之前法律相比,《民法典》对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就内容而言,无因管理与德国法上的规定特别相似。相比之下,不当得利尽管包含比以前更多的具体规定,但还是延续了先前单一的、概括性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这种规定似乎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可能出现的适用问题,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类型化。总体而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体系上,准合同都是一项成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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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之债
非合同债之关系
准合同
无因管理
合同法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
法律继受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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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utory obligations
Non-contractual Obligations
Quasicontract
Agency without Due Authority
Contract Law
Unjust Enrichment
Action for Restitution
Reception of Law
Rom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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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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