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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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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相成 罗玲苑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5期75-78,共4页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采用提供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将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采用提供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将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诉讼欺诈行为与一般的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区分,从而明确诉讼欺诈的刑法定性。同时对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罪名的设立加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欺诈 刑法定性 侵害财产罪 虚假诉讼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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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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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玲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6-142,共7页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宜采形成之诉说,其判决结果所生的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权。为使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且契合形成之诉说的理论体系,应依按份说重新分配债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宜采形成之诉说,其判决结果所生的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权。为使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且契合形成之诉说的理论体系,应依按份说重新分配债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但二者有竞合现象。出现竞合时,应该以既判力的拘束范围是否相同来作为认定的方式,不能仅仅因为争点相同,就限制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否则会导致对异议人权利的过度剥夺。债权人或债务人若确实因为分配方案的分配程序不当造成损害,不能因为其未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就产生失权的效果,致其不能再对其实体上的权利进行主张。债权人或债务人依然可以提起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诉讼,恢复权利人实体上的真正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侵权诉讼 不当得利诉讼 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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