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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体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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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兆晖 马晓飞 《互联网经济》 2020年第9期28-34,共7页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活跃,平台型企业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垄断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活跃,平台型企业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成为大势所趋。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垄断支配地位、虚假宣传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新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基于工业经济时代传统理论建立起来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体系遇到挑战。为有别于工业经济时代,需要尽快构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不正当竞争规制 信息技术 工业经济时代 体系 虚假宣传 平台型企业 滥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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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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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祖国 郑友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21-132,共12页
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 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与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存在模糊难决的空间。不正当竞争边界的模糊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规制过宽,仅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有关商业言论行为可能会导致基本权利价值受到损害。商业言论边界的不确定性使得欧美至今未能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未形成统一的商业言论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其仅受到有限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宽泛性与商业言论自由的有限性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二者发生冲突。对此,欧美所进行的立法及实践表明,商业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当商业言论涉及不正当竞争规制时,只有商业言论事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宪法保护。其立法和实践显示出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法和宪法进行双重审查的特点,而依据宪法的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考量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关键之所在。这些立法和实践为我国商业言论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规制 商业言论 商业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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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平衡维度——赫托诉瑞士案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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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祖国 《网络法律评论》 2011年第2期100-114,共15页
本文通过介绍欧洲人权法院的赫托诉瑞士一案,探讨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均具有边界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在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不可能得到... 本文通过介绍欧洲人权法院的赫托诉瑞士一案,探讨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均具有边界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在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商业言论不仅边界模糊而且仅受有限保护,因而必须超出二者的视角,寻求有效的平衡之道。欧洲人权法院在赫托案中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作的裁决则为我国提供了有借鉴意义的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规制 商业言论自由 平衡
原文传递
电商平台 “二选一” 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路径分析———以“饿了么”诉“美团外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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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鑫玲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4期33-35,共3页
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广受社会的关注和热议,此类行为会对消费者、平台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商户、具有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以及平台经济产生较大的法益侵犯性,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文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 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广受社会的关注和热议,此类行为会对消费者、平台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商户、具有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以及平台经济产生较大的法益侵犯性,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文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外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结合电商平台经济的竞争特性,先分析了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该类行为的基本思路、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了解决建议,后针对?反垄断法?规制该行为的路径进行了分析,以期实现互联网电商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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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面对的困境及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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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吉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1期145-147,共3页
一些互联网市场主体由于利益的驱动,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同业对手,蒙骗欺弄购买者,对购买者以及其他竞争者权益造成伤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频频出现,既有互联网快速发展、判别价值取向模糊、案件取证认定困难等原因,也有... 一些互联网市场主体由于利益的驱动,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同业对手,蒙骗欺弄购买者,对购买者以及其他竞争者权益造成伤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频频出现,既有互联网快速发展、判别价值取向模糊、案件取证认定困难等原因,也有规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和成因,必须在立法司法、价值取向和案件认定取证等方面采取措施,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完善的互联网市场主体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领域 不正当竞争行为 困境 完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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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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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远高 邢远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34-44,共11页
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无法与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接入、共同运行的情况,其典型类型可分为软件冲突或互斥、分享上的不兼容、数据访问上的不兼容。规制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 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无法与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接入、共同运行的情况,其典型类型可分为软件冲突或互斥、分享上的不兼容、数据访问上的不兼容。规制互联网领域不兼容行为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不兼容行为中“恶意”的认定。对“恶意”的认定体现为一种客观化的过程,其认定逻辑是由客观证据来反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具体情形上,可分为行为结果和行为表现两个层面。当不兼容行为给特定经营者带来“显著损害”或是对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当不兼容行为存在针对性、超过必要限度、背离经营者正常经营目的等特征时,亦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当然,行为人可以提出反证以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常见的不构成不兼容的抗辩理由包括不兼容行为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符合行业惯例、为了维护合法利益及在合理时间内消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兼容行为 恶意 行为结果 行为表现 不正当竞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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