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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盖章与民刑交叉中的表见代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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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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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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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77-8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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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单纯的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在欠缺身份、职务等其他附随事实的情形下,无法形成信赖表象是由印章姓名本人授权印章持有人代理权,不能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无法直接使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对行为人诸如窃取印章、身份证明以及有关权属文件或者是伪造文书等取得方式与相对人从事法律活动的,在民事诉讼中,对此认定进行斟酌而非直接适用。行为人加盖印章从事交易行为涉嫌犯罪,不构成被代理人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被代理人不因行为人涉嫌犯罪,绝对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应依相应的法律规范确定是否承担授权人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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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印章
不法使用印章
民刑交叉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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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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