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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之困境检视与思路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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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盛赟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38-46,共9页
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难改“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惯性思维,主要存在不区分犯罪所得来源、总分则条文适用不清与对合法投资收益的没收缺乏说明三个问题,而且这三个问题之间存在递进的因果关系。洗钱罪具有独立的... 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难改“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惯性思维,主要存在不区分犯罪所得来源、总分则条文适用不清与对合法投资收益的没收缺乏说明三个问题,而且这三个问题之间存在递进的因果关系。洗钱罪具有独立的不法内涵,其违法所得区别于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刑法》第191条的没收规定与第64条系全异关系,没收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191条的规定,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64条的规定。现有学说未能提供没收合法投资收益的合理方案,应采纳不法关联说,考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并切断财物与不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此方案可进一步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的一般方案予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违法所得 没收范围 合法投资收益 不法关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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