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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制度的规范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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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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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纪检监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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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1期115-12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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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启动项目“预防性反腐中的纪法衔接研究”(2021SK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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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监察机关处置权的延伸,不移送起诉可被视为监察机关的一种独立处置类型。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初设了“情节较轻不移送”“不需要追究刑责不移送”两种情形。不移送起诉的制度设置契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所实现的非罪化处置后果有利于指引被调查人配合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但基于法治要求亦需要防范“以纪代刑”风险。从制度构造而言,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立法规定存在适用要件不清、出罪后替代处罚措施不明、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规范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权,在根本上需要防范不移送起诉权滥用风险,完善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监督制度。具体而言,应在立法上将不移送起诉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明确不移送起诉的实体和程序要件,配套制定不移送起诉后的非罪化处罚替代措施以及对原有处分的加重处罚规则,在此基础上设置不移送案件的内部提级监督程序,并构建“监察—司法”衔接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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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察
不移送起诉
非罪化处置
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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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pervision
non-transfer to prosecution
decriminalization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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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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