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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备犯的应然处罚模式及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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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洋 《刑法论丛》 2021年第3期118-137,共20页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处罚预备犯是法律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立法理念的直接反馈。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并未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预备犯处罚模式的理性回归。在立法技术上,无法将应罚的预备行为全部设置...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处罚预备犯是法律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立法理念的直接反馈。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并未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预备犯处罚模式的理性回归。在立法技术上,无法将应罚的预备行为全部设置为实质预备犯,因此应保留少量的形式预备犯立法。在预备犯的现行处罚模式中,全面处罚模式应被摒弃,不罚模式存在立法障碍,例外处罚模式符合立法趋势,且具有法理和现实正当性。在立法限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时,应以重大法益侵害原则作为限定标准,将预备犯的处罚范围限定于刑法保留死刑适用的罪名中,与死刑罪名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预备犯的立法结构上,应通过总则设置原则性规定与分则设置具体处罚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预备犯的例外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实质预备犯 例外处模式 不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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