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4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领导者的自我沉思:“不知道”、“不愿意”和“不能够”
1
作者
刘平青
任昆
《经济界》
2013年第6期24-25,共2页
一个人可以没有下属,也可能没有上司,但是一定有自我这个层面需要管理。管理不好自我,绝对会影响自己对上级、平级、下级和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因此,认识自我、管理自我、超越自我,对于历史深厚的大国民族来说,意...
一个人可以没有下属,也可能没有上司,但是一定有自我这个层面需要管理。管理不好自我,绝对会影响自己对上级、平级、下级和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因此,认识自我、管理自我、超越自我,对于历史深厚的大国民族来说,意义重大却任重道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认识
不知道
不愿意
不能够
原文传递
自卫权语境中的“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评析
2
作者
张华
《中国国际法年刊》
2022年第1期39-65,共27页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自卫权遂成为各国开展对外军事行动时频繁诉诸的国际法依据。在早期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美国近年来先后两次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中正式援引“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试图在他国领土上自由打击...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自卫权遂成为各国开展对外军事行动时频繁诉诸的国际法依据。在早期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美国近年来先后两次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中正式援引“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试图在他国领土上自由打击非国家行为体,成为西方国家扩张自卫权的最新主张。但是,无论是从国家归因的角度,还是从自卫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该标准都无法与现行国际法规则兼容。同时,从目前有限的国家实践和国际社会的反应情况来看,该标准尚未演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未来该标准也不宜进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该标准内涵缺乏精确界定,实质性地降低了自卫权适用的门槛标准,完全突破了自卫权的时间限制。中国应当坚决抵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输出的此类单边主义规则,切实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愿意或
不能够
标准”
非国家行为体
自卫权
国际法
原文传递
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问题
被引量:
5
3
作者
张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2-80,共9页
网络攻击往往由非国家行为体发起,实践中亦罕见有国家主动承认对网络攻击负责的实例。相应地,由于网络攻击的溯源存在技术、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难题,受害国很难在传统自卫权的框架下对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非国家行为体尚不能...
网络攻击往往由非国家行为体发起,实践中亦罕见有国家主动承认对网络攻击负责的实例。相应地,由于网络攻击的溯源存在技术、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难题,受害国很难在传统自卫权的框架下对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非国家行为体尚不能构成传统武力攻击情境下的自卫权行使对象,更不宜成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作为替代,近年来将"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适用于网络空间自卫权的主张"甚嚣尘上"。"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表面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从既有国家归因标准和常规的自卫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该理论本质上缺乏实然法层面的法律依据,而且在适用时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不确定性。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造法的进程中,应当警惕将非国家行为体作为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对象的主张,并应努力防止"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的引入和滥用,以遏制网络空间的军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空间
自卫权对象
非国家行为体
“
不能够
或不愿意”理论
诉诸武力法
原文传递
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性之解释及其评析
4
作者
于南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4期547-577,共31页
法院在达致相同的解释目标时采用了不同的解释规则和方法,对规约第19(4)条中"审判开始"做出两种解释:"审判分庭组成时"和"开庭陈述进行时"。与前者相比,"开庭陈述进行时"这一解释更有利于维护...
法院在达致相同的解释目标时采用了不同的解释规则和方法,对规约第19(4)条中"审判开始"做出两种解释:"审判分庭组成时"和"开庭陈述进行时"。与前者相比,"开庭陈述进行时"这一解释更有利于维护法院中立裁决方的角色以及经济司法原则。规约第17(2)和(3)条的"不愿意"和"不能够"是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判断的实质标准,其判断必须基于有关可受理性质疑的诉讼程序进行时存在的事实。考虑到缔约方意图,"国家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应当定性为第17(3)条的"不能够",而非第17(2)条的"不愿意"。规约没有规定因"滥用程序"本身而终止诉讼这一程序。基于"严重违反人权"的"滥用程序"可以作为终止诉讼的原因,但要求对"程序"的克减满足"严重违反个人人权达到审判结果是无法接受"的程度。这体现出法院"重实质轻形式"的裁量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可受理性
不愿意
不能够
滥用程序
原文传递
题名
领导者的自我沉思:“不知道”、“不愿意”和“不能够”
1
作者
刘平青
任昆
机构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
出处
《经济界》
2013年第6期24-25,共2页
文摘
一个人可以没有下属,也可能没有上司,但是一定有自我这个层面需要管理。管理不好自我,绝对会影响自己对上级、平级、下级和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因此,认识自我、管理自我、超越自我,对于历史深厚的大国民族来说,意义重大却任重道远。
关键词
自我认识
不知道
不愿意
不能够
分类号
C933 [经济管理—管理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自卫权语境中的“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评析
2
作者
张华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国际法年刊》
2022年第1期39-65,共27页
文摘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自卫权遂成为各国开展对外军事行动时频繁诉诸的国际法依据。在早期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美国近年来先后两次在致联合国安理会的信函中正式援引“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试图在他国领土上自由打击非国家行为体,成为西方国家扩张自卫权的最新主张。但是,无论是从国家归因的角度,还是从自卫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该标准都无法与现行国际法规则兼容。同时,从目前有限的国家实践和国际社会的反应情况来看,该标准尚未演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未来该标准也不宜进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该标准内涵缺乏精确界定,实质性地降低了自卫权适用的门槛标准,完全突破了自卫权的时间限制。中国应当坚决抵制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输出的此类单边主义规则,切实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
关键词
“不愿意或
不能够
标准”
非国家行为体
自卫权
国际法
Keywords
"unwilling or unable"standard
non-State actor
right of Self-defence
international law
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问题
被引量:
5
3
作者
张华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72-80,共9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博弈的中国主张与话语权研究》(20&ZD20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网络攻击往往由非国家行为体发起,实践中亦罕见有国家主动承认对网络攻击负责的实例。相应地,由于网络攻击的溯源存在技术、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难题,受害国很难在传统自卫权的框架下对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非国家行为体尚不能构成传统武力攻击情境下的自卫权行使对象,更不宜成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作为替代,近年来将"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适用于网络空间自卫权的主张"甚嚣尘上"。"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表面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从既有国家归因标准和常规的自卫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该理论本质上缺乏实然法层面的法律依据,而且在适用时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不确定性。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造法的进程中,应当警惕将非国家行为体作为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对象的主张,并应努力防止"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的引入和滥用,以遏制网络空间的军事化。
关键词
网络空间
自卫权对象
非国家行为体
“
不能够
或不愿意”理论
诉诸武力法
Keywords
cyberspace
object of action in self-defence
non-State actors
"unable or unwilling"doctrine
jus ad bellum
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性之解释及其评析
4
作者
于南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4期547-577,共31页
基金
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运作效率及其影响实证研究”(项目编号:Z2H21301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法院在达致相同的解释目标时采用了不同的解释规则和方法,对规约第19(4)条中"审判开始"做出两种解释:"审判分庭组成时"和"开庭陈述进行时"。与前者相比,"开庭陈述进行时"这一解释更有利于维护法院中立裁决方的角色以及经济司法原则。规约第17(2)和(3)条的"不愿意"和"不能够"是法院补充性管辖权判断的实质标准,其判断必须基于有关可受理性质疑的诉讼程序进行时存在的事实。考虑到缔约方意图,"国家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应当定性为第17(3)条的"不能够",而非第17(2)条的"不愿意"。规约没有规定因"滥用程序"本身而终止诉讼这一程序。基于"严重违反人权"的"滥用程序"可以作为终止诉讼的原因,但要求对"程序"的克减满足"严重违反个人人权达到审判结果是无法接受"的程度。这体现出法院"重实质轻形式"的裁量倾向。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院
可受理性
不愿意
不能够
滥用程序
分类号
D997.9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领导者的自我沉思:“不知道”、“不愿意”和“不能够”
刘平青
任昆
《经济界》
2013
0
原文传递
2
自卫权语境中的“不愿意或不能够标准”评析
张华
《中国国际法年刊》
2022
0
原文传递
3
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问题
张华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5
原文传递
4
国际刑事法院可受理性之解释及其评析
于南
《刑法论丛》
CSSCI
2015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