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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不自证己罪特权的适用范围考察——施梅伯案及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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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薇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69-177,共9页
在美国,不自证己罪特权的适用状况始终与司法权的运作密切相关。通过1966年的施梅伯案,联邦最高法院历史性地将特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证述或表达",从而明确认可一系列针对人身的强制取证行为。该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但也在强制... 在美国,不自证己罪特权的适用状况始终与司法权的运作密切相关。通过1966年的施梅伯案,联邦最高法院历史性地将特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证述或表达",从而明确认可一系列针对人身的强制取证行为。该标准一直沿用至今,但也在强制提交文件、强制取证过程中的附带陈述、强制精神病鉴定和制定法申报义务等案件中遭遇挑战,再起波澜。实践表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不自证己罪特权的司法适用有所保留,更多只是将其作为口供任意性的保障。关注不自证己罪特权在美国刑事司法的适用状况,会对我们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有所启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自证己罪特权 适用范围 述或表达 口供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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