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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假释的实质条件及其评估保障机制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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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邦俊
赵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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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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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6-11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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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项目“遏制刑罚执行中产生的腐败问题研究”(CLS-C1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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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假释适用的关键,它反映了假释的价值追求。我国1997年刑法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进行了解释~①,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仍不清晰。针对理论质疑与操作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八)》将假释的实质条件修改为'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考察各国有关假释条件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在实践中必须坚持的本质条件。需要引入以'善良公民'为中心的'再犯评估'系统,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此,我国的假释工作才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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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释实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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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ole substantive conditions
no longer harmful
re-offending risk
kind 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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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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