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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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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北京仲裁》 2016年第3期103-116,共14页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不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或约定设立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等非典型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中的合同关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比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担保方式和相应的规则加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分原则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不规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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