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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被引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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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保玉
《北京仲裁》
2016年第3期103-116,共14页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不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或约定设立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等非典型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中的合同关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比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担保方式和相应的规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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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区分原则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不规则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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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被引量:
2
1
作者
刘保玉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处
《北京仲裁》
2016年第3期103-116,共14页
基金
作者承担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担保创新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FXB006)
中央高校(北航)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类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摘
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相区分的原则,当事人意欲设立担保物权而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移转质物的占有,虽不能成立担保物权,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基于同样的法理,对于当事人约定设立的不需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或约定设立移转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等非典型担保或不规则担保中的合同关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比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担保方式和相应的规则加以处理。
关键词
区分原则
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不规则保证
Keywords
division theory
security interest
contract ofsecurity interest
atypical real fight guarantee
irregular guaranty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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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区分原则”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应用
刘保玉
《北京仲裁》
20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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